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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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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監督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福建省財政監督條例 =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編輯]

第一條 為了維護財經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財政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決算和財政監督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財政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財政資金徵收部門、國庫,本級各預算部門、預算單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關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預算編制、批覆、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二)預算資金徵收、解繳、退庫、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支出、撥付和使用效益情況;

(三)預算外資金收支及其管理情況;

(四)政府債務的管理及債務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五)政府採購制度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五條 預算部門依照財務隸屬關係對所屬預算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其財政監督事項委託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辦理。財政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也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財政監督事項實施監督。

第七條 財政監督應當加強源頭監管、過程跟蹤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與日常管理相結合。

第八條 財政部門對審計等部門依法出具的能夠滿足其履行職責需要的檢查結論,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預算用於補助下級人民政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接受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款項應當專款專用,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財政收入計劃進行審核,保證財政收入計劃的合理、完整。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 預算部門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對其所屬單位預算批覆情況、預算執行調整情況、財政資金撥付情況以及決算編制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 財政資金徵收部門、國庫和有財政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財政資金。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規範各項資金撥付的審核工作,對符合年度預算用款要求和用款計劃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財政資金的徵收、分配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財政資金賬戶。財政部門應當對財政資金賬戶設置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與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國庫建立預算收入對賬制度,及時核對預算收入的收納及庫款撥付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財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財政監督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工作時,應當同時報告有關財政監督的情況。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執行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財政監督的決定、決議,並反饋執行的情況。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審計等部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款項。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財政資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財政等部門對舉報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時,可以查閱、複製和獲取被監督檢查單位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向有關單位、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核實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情況。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時,應當提前三日向被監督檢查單位送達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財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三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與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監督檢查結束後,將監督檢查報告送被監督檢查單位徵求意見。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監督檢查的處理決定,必要時予以公告。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有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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