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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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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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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電梯安全相關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不適用本條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梯質量安全工作情況納入政府質量和安全責任考核體系,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第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對其生產和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六條 建立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探索參與電梯日常使用與維護保養管理,強化風險的事前防範。

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單位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促進行業規範經營和有序競爭,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組織宣傳諮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電梯相關行業協會定期發布電梯零部件的參考價格、維護保養服務的內容和相應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將電梯安全宣傳納入公益宣傳內容,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引導社會公眾安全文明乘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校園安全教育的內容。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使用和應急救援知識宣傳,引導乘客安全合理使用電梯。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質量安全負責,保證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整機、主要零部件驗收和溯源制度;

(二)明確電梯整機、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三)對需要使用密碼進行電梯調試的,應當無償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不得設置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技術障礙;

(四)保證電梯零部件的供應,提供電梯施工過程、安全運行和故障處理的技術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五)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六)提供的電梯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中,應當明確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項目、內容及達到的要求;

(七)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設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住宅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相關標準的規定,並與建築物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關電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要求,並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備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鼓勵其他場所的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安裝視頻監控設施時,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能夠實現遠程監測功能的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鼓勵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提高故障預警、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條 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明確施工更換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自行購買的電梯零部件,其質量和安全性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電梯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

第十五條 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交付使用時,應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房屋建築、消防等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具體辦法可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在本省銷售進口電梯,製造單位未在境內設立直銷機構的,應當明確在境內註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製造單位的授權文件,提前告知電梯所在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由代理商履行製造單位的相關義務。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明確相關責任義務;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五)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應當負責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鼓勵委託電梯生產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於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家具電器等物品的運載,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二)為電梯轎廂手機信號覆蓋等通信網絡建設提供便利條件;

(三)採取在機房安裝空調等通風降溫措施,保證電梯機房內溫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四)對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的電梯運行狀況實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個月;

(五)停止使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電梯,設置停用標誌,並立即組織修理;需要停止使用電梯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預計修復時間;

(六)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的,應當採用防火、環保的材料,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裝修後的電梯經製造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安全性能測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七)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簽訂規範化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合同有效期屆滿前,應當與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重新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八)乘客被困在電梯轎廂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並及時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九)按照規定建立並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使用管理單位的名稱和值班電話號碼、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救援電話號碼、電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等,並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崗;

(十一)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檢測的要求;

(十二)不得短接安全迴路和安全保護裝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十三)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其他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管理規約(包括臨時管理規約)中應當規定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日常運行費用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在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費用中電梯費用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理。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將修理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小區醒目位置公告相關情況。

電梯屬於所有權人共有且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人,負責電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日常運行費用和電梯的修理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日常運行費用和修理費用的收取、管理和列支應當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電梯的日常運行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資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支付: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屬於所有權人共有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分攤相關費用,電梯共有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對電梯費用籌集方案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所有權人代表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電梯出現緊急情況時,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立即進行應急維修(含更新、改造、修理)的,應當按照規定啟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程序,專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撥付要求的,代管單位應當立即向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代管單位逾期不審核的,視為同意。

住宅小區電梯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按照規定使用緊急情況小額專項維修資金。

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後,組織維修的單位應當及時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住宅小區內的顯著位置公示。

組織維修的單位有先行支付修理費用的,該費用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籌集。

第二十四條 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的,或者在公眾聚集場所使用三十台以上電梯的,或者使用五十台以上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電梯日常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義務。

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的,或者使用二十台以上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配備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電梯數量超過四十台的,每增加二十台再增加一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查,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為;

(二)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及時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三)妥善保管電梯鑰匙,確保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提示牌等警示標誌齊全清晰;

(四)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並配合實施救援,並做好故障記錄;

(五)監督並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修保養記錄;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電梯需要停止使用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啟用。

電梯擬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並書面通知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啟用時已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七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及時予以報廢,並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註銷手續:

(一)電梯無法修復或者無改造、修理價值的;

(二)電梯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結論為報廢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報廢電梯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安裝過程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的,應當補充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辦理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乘用電梯,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各種安全標誌;

(四)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無故撥打應急救援單位電話或者啟動緊急報警裝置;

(六)玩耍、打鬧、蹦跳、攀爬、逆行;

(七)攜帶購物車、嬰兒車乘用自動扶梯;

(八)運送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未採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

(九)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一梯一檔的要求建立維護保養檔案,配備與維護保養業務相適應的作業人員,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向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維保單位信息登記;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電梯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維保後電梯的安全狀況等;

(三)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電梯維護保養等作業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作出記錄;

(四)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規範化維護保養合同,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給其他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個人;

(五)不得採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技術手段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六)不得短接安全迴路和安全保護裝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七)無法有效消除電梯故障、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並及時聯繫製造單位進行技術指導,消除故障或者隱患;

(八)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全面檢查,做好記錄,及時將發現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落實整改;

(九)電梯維護保養的頻次、項目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困人故障通知後,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並迅速採取應急救援措施;

(十一)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電梯安裝使用與維護保養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向規模化、專業化發展,提升維護保養服務能力。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

(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三)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報停、報廢的電梯;

(四)違法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

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外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和本省企業在省內跨設區的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在業務所在地設區的市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並書面告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依法核准後方可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鼓勵非營利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社會機構經依法核准後從事電梯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並及時向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電梯檢驗、檢測信息。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出具檢驗、檢測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項目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超過原檢驗、檢測有效期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停止使用電梯並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對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對書面答覆仍有異議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覆的,可以自答覆期屆滿或者收到答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其他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驗,並在三十日內出具復驗結論。

第三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並根據評估意見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和報廢:

(一)電梯使用年限達到十五年的;

(二)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故障頻率高,影響電梯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和人員、裝備保障,對沒有物業管理、維護保養和維修資金的電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應當落實整改責任主體和資金安排,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的產品質量、運行狀況、維護保養質量、定期檢驗、檢測情況和遠程監測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對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故障頻率高且投訴多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本行業、領域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並向公眾開放查詢服務。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建立的電梯遠程監測系統應當接入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建立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作業人員的安全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與電梯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的工程質量和房屋建築電梯選型、配置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受託管理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日常使用管理職責加強監督。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構建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建立健全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公共服務平台,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成立義務應急救援組織。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獎勵制度,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依法明確施工和更換零部件的質量保修期限,未對在質量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零部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的;

(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自行購買的電梯零部件質量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將報廢電梯的零部件用於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電梯日常使用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電梯日常使用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報廢電梯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第三十一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短接安全迴路和安全保護裝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交電梯檢驗、檢測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景區、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行人過街天橋等場所。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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