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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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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9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三)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工作機構及派出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五)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

(六)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八)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二)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由省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二)福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由選舉、任命機關或者提名機關依照本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九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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