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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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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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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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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主任會議議事規則[編輯]

(1999年7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編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也可委託一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五條 主任會議必須有主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六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辦事。

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七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會期,提出會議的議程草案;

(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以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四)對省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質詢案,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

(七)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名單;

(八)擬定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日期、建議議程,草擬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所做的工作報告(稿);

(九)提出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人選;

(十)討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事項,提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任免的事項;

(十一)聽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專題匯報;

(十二)討論決定由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代表視察、評議工作等重要事項;

(十三)檢查督促對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意見和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視察、評議意見的辦理工作;

(十四)討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重要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五)討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有關重大問題;

(十六)討論提出對行政、審判、檢察工作中的重大違法案件的監督意見;

(十七)討論提出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和年度立法計劃;

(十八)聽取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關於立法、監督、代表工作等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十九)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前款所列有關事項,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交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或報告。

第八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和議題,由秘書長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提出建議,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確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主任會議。需要時,邀請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

第十條 主任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指定專人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和會議通過的文件,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簽發,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辦理;重要事項由分管的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或者秘書長組織實施。重要事項組織實施情況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發布新聞。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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