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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省警務處長兼天津警察廳長為奉令預防工潮解散非法團體覆內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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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以德奉令嚴辦預防工潮解散非法團體覆電
直隸省警務處長 兼天津警察廳長 楊以德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2月10日
1923年2月10日

內務部總次長鈞鑒:

內密。佳電奉悉。職處前當灤礦罷工時,即恐過激潮流日劇,通令預防,並解散非法團體。一面剴切佈告,痛言利害。至集會結社,事前尤必切實査察,以期弭患無形。嗣因京漢工潮突起,又切電臨榆、唐山各廳認真嚴防。奉電前因,除電令所屬查照,倘有奷徒煽搆,定即依法取締,嚴重辦理謹覆。

楊以德叩。蒸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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