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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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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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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甘肅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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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2006年3月29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進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快國土綠化步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規定勞動量的植樹、整地、撫育和管護等綠化任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民,男性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女性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為義務植樹的適齡公民,應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其他公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近自願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將義務植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部門、本單位和本轄區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義務植樹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義務植樹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

(四)檢查驗收義務植樹完成情況,組織表彰獎勵;

(五)組織開展適地優質樹種的科研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每年清明節後第一周為「甘肅植樹周」。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植樹活動時間。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國土綠化的公益性宣傳,在植樹周期間,應當集中宣傳報道,增強公民履行植樹義務的意識。

公民應當愛護林木、綠地,對破壞林木、綠地和其他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及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綠化規劃和計劃,劃定義務植樹的重點區段,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義務植樹應當因地制宜,適時、適地、適樹。

第九條 義務植樹可以選擇下列方式進行:

(一)參加植樹勞動;

(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灘進行綠化;

(三)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城鎮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是義務植樹的重點單位。

城鎮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適齡公民的義務植樹由本單位負責;轄區個體工商戶的義務植樹由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大專院校在校學生的義務植樹由其學校負責。

第十一條 適齡公民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應當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繳納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植樹任務所需的勞動工日確定。

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農村居民不得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義務植樹任務以《義務植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組織。

《義務植樹通知書》應當載明植樹的任務、地點和完成時間以及建設目標等要求。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組織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下達的《義務植樹通知書》後,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當年義務植樹任務完成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組織應當將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登記上報當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對義務植樹檢查驗收,確認任務完成情況,對完成任務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尚未完成植樹任務或者成活率達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予以通報,並責成其在次年補植,或者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組織和適齡公民,對宜林荒山、荒地、荒灘進行承包,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合同,明確承包的期限、任務。

承包方不得在其承包的義務植樹基地內擅自增加建築物、構築物,改變其性質和功能。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田林網建設、小流域治理、防風固沙等生態項目建設組織和動員村民植樹造林,鼓勵村民在莊前屋後、村旁、路旁、田旁、渠旁栽植林木。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對其承包區段內營造的林木、綠地負責管護。對未承包的林木、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分段劃片,明確管護責任單位,實行專業管護。

農村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管護。

對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其所有者或者管護者,應當落實經費和措施,確定專人培育管護,確保成活成林。

第十八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認植認養林木、林地和綠地,植紀念樹、造紀念林。

單位或者個人認植認養林木、林地和綠地,應當與林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國有土地上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林權歸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所有,尚未確定林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林權歸集體所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

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其使用權、所有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投資或者作為合作的條件。

第二十條 義務植樹營造的公益林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收取的義務植樹綠化費和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的義務植樹資金應當全額用於植樹造林,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所需工作經費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義務植樹年度計劃每年安排一定的種苗費。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組織適齡公民履行植樹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通報批評,責令其補繳義務植樹綠化費;逾期不繳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拒絕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適齡公民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其責任單位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植或者補繳義務植樹綠化費。逾期不補植或者不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處以應繳義務植樹綠化費一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綠地,其所有者或者管護者不履行管護義務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責令補植;不補植的,處以損失價值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擅自變更義務植樹任務,在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貪污、挪用、截留義務植樹資金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1982年3月14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認真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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