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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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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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珠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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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

(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區域合作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五章 法制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高標準、創造性地開發橫琴新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

第三條 充分發揮橫琴新區毗鄰港澳的區位優勢,推進與港澳緊密合作、融合發展,把橫琴新區逐步建設成為帶動珠三角、服務港澳、率先發展的粵港澳緊密合作示範區。

第四條 珠海市是橫琴新區的開發主體。

第五條 橫琴新區的開發堅持面向世界、優先港澳、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模式。

第六條 橫琴新區的開發堅持生態優先,建設人口均衡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第七條 支持澳門全面參與橫琴新區開發,加強與香港交流合作,為珠中江一體化、珠江口西岸地區創新發展以及西江流域對外開放提供平台。

第八條 橫琴新區重點發展商務服務、金融服務、休閒旅遊、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高新技術和中醫藥等現代服務業。

第九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橫琴新區進行行政管理體制、經濟管理體制、城市管理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活動。

第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和橫琴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借鑑港澳地區先進的治理經驗以及在市場運行規則方面的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發揮職能作用,將橫琴新區建設成為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廉潔高效的法治之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設立橫琴新區發展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委會),決定橫琴新區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決委會由市、橫琴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第十二條 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橫琴新區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決委會的領導下依法管理橫琴新區的經濟和社會事務。

管委會應當每年向決委會報告工作,並將工作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決委會負責審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橫琴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重大改革舉措;

(二)橫琴新區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與港澳合作開發項目;

(三)管委會提請的需與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協調的事項;

(四)決委會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決委會設立橫琴新區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委會),作為橫琴新區發展的諮詢機構。

咨委會由十三至十九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包括專家學者、港澳人士、行業代表等。咨委會成員由決委會聘請。咨委會的諮議方式、工作程序和運作經費由章程規定。

咨委會的運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咨委會設秘書處,負責會務工作,秘書處的辦公場所由管委會提供。

第十五條 決委會認為決策事項需要聽取咨委會意見的,由管委會將有關資料送交咨委會秘書處。咨委會按章程規定提交諮議意見。

管委會應當每年向咨委會通報橫琴新區的開發建設情況。

第十六條 咨委會可以對提出諮議意見的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開展調查活動、要求管委會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說明有關情況。

咨委會應當將監督情況向決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管委會依法行使部分市一級行政管理權,由管委會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相關行政決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管委會的工作機構行使市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管理權限。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先行審核,再上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許可或者審批的事項,由管委會負責審核,並上報相關材料,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一般不在橫琴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確需設立的,分支機構的領導成員在任免前應當書面徵求管委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編制的條件下,橫琴新區可以自主決定科級及以下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調動,事業單位人員的招聘,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第二十一條 橫琴新區實行一級財政管理。橫琴新區徵收的各項稅費收入中留存市財政部分,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全額返還橫琴新區。但是,對從本市其他區域遷移到橫琴新區登記的企業等的稅費收入歸屬劃分,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自2021年起各項稅費收入的歸屬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負責橫琴新區範圍內的土地管理,行使市一級管理權限。橫琴新區的土地收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全額留存橫琴新區,用於橫琴新區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融資信用保障。自2021年起土地收益的歸屬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橫琴新區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管委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橫琴新區周邊區域的城市規劃應當與橫琴新區總體規劃相協調。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由管委會工作機構組織編制,報管委會審批,並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橫琴新區應當探索提供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法律事務與治安等公共服務的有效方式和途徑,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 橫琴新區的投資建設、資源配置及使用採用市場化運作。

橫琴新區設立開發運營公司作為投資建設管理機構。開發運營公司由管委會管理,經管委會授權,負責融資、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國有資產經營、土地一級開發和城市特許經營等招商引資、投資建設事項。

管委會對開發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責任,對公司負責人進行業績考核,對公司資產經營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橫琴新區報請的重大項目的相關審批事項,應當優先辦理。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協助和支持橫琴新區依法高效開展工作。市有關單位對橫琴新區的相關責任制考核由市統一組織,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考核。

第三章 區域合作

第二十七條 橫琴新區應當以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加強與鄰近區域交通基礎設施的對接,推進珠港澳交通協調發展。

第二十八條 橫琴新區應當充分發揮珠港澳三地在人才、技術、市場和管理體制方面的優勢,促進區域間人員、物資、資金和信息的高效集聚和合理流動,採取措施,積極吸引和支持香港、澳門的產業、資金和人才參與橫琴開發。

第二十九條 橫琴新區應當創造條件,吸引港澳的商務服務業向橫琴拓展,重點發展信息服務、外包服務、商貿服務產業。

橫琴新區應當加強與港澳金融機構合作,鼓勵港澳金融機構進駐橫琴;創新信息化管理模式,推動與港澳在通信、互聯網等領域的合作。

第三十條 橫琴新區應當深化與港澳在休閒旅遊、商務旅遊、文化旅遊、生態旅遊等領域的合作,開闢共同市場,互享國際客源,把橫琴新區建設成為與港澳配套的國際知名旅遊度假目的地。

第三十一條 橫琴新區應當加強與港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重點發展研發設計、教育培訓、文化創意等產業,將橫琴新區建設成為服務港澳的區域創新平台。

積極引進港澳及國際先進的文化創意和管理公司,開發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動漫、影視、廣告等文化作品。

第三十二條 橫琴新區應當在醫療服務、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民生福利等方面與港澳開展合作,為港澳人士到橫琴新區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港澳人士到橫琴新區工作的,可以選擇在珠海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三條 橫琴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本地工商企業界、專業服務界、學術界、傳媒界等民間團體加強與港澳同業間的互動交流。

第三十四條 橫琴新區應當支持粵澳合作產業園的開發建設,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下重點發展中醫藥、文化創意、教育、培訓等產業,促進澳門產業的適度多元發展。

第三十五條 橫琴島與澳門之間的口岸設定為「一線」管理,橫琴島與內地之間設定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

橫琴新區應當爭取國家支持,實行特殊通關政策,簡化出入境手續,實現橫琴口岸二十四小時通關,為港澳充分參與橫琴開發創造條件。

第三十六條 在具體合作項目上,橫琴新區可以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溝通。

第三十七條 充分發揮橫琴新區的輻射、服務和帶動功能,創新合作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橫琴新區與珠江口西岸地區、西江流域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調發展、互利共贏。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三十八條 入駐橫琴新區的企業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具體條件由管委會制定並予以公布。管委會應當根據《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和國家批准的橫琴產業准入目錄,結合開發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調整產業准入目錄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橫琴新區開發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源頭治理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劃定環境功能分區。

不得批准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資源消耗大、不符合橫琴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條 橫琴新區可以在企業登記制度上進行改革創新,實行以下登記制度:

(一)企業主體資格登記與經營項目許可相分離的登記制度。企業可以自主選擇經營項目,經營項目許可不作為企業主體資格登記的前置條件,屬於一般經營項目的,由工商部門直接登記,屬於許可經營項目的,憑審批許可部門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經營;

(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度。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時,可以提交認繳出資的證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確定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無需提交驗資證明;

(三)企業主體資格登記與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審批相分離的登記制度。企業登記時,只需提交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場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企業還可以在住所登記後辦理增設經營場所登記;

(四)其他有利於構建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企業登記改革制度。

第四十一條 橫琴新區應當加強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制度,對市場主體基本登記信息、備案信息、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銀行信用信息進行公示,並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評級系統。

第四十二條 橫琴新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各級國家機關用地統一規劃,集中安排,不單獨供地。

產業項目的用地規模和供給時序應當根據項目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和建設時限確定。

第四十三條 橫琴新區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除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或者保稅的貨物外,對從境外進入橫琴新區與生產有關的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免稅或者保稅;

(二)除相關規定明確不予退稅的貨物外,內地與生產有關的貨物銷往橫琴新區視同出口,按規定實行退稅;

(三)對橫琴新區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在制定產業准入及優惠目錄的基礎上,對橫琴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國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橫琴新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五條 橫琴新區應當創新人才管理服務機制,制定有利於人才引進的優惠政策,創新戶籍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創造有利於人才集聚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六條 橫琴新區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培育發展社團、行業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志願團體等各類社會服務機構和組織。

鼓勵境內外從事金融、保險、律師、會計、信息諮詢、風險投資、研究開發的組織和個人,在橫琴新區設立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五章 法制保障

第四十七條 管委會可以設立港澳法律問題專家小組,研究涉及港澳的法律問題。

第四十八條 本市可以借鑑香港、澳門法律中有關經濟貿易、勞動就業、食品安全和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制定相關經濟特區法規,適用於橫琴新區。

第四十九條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適應橫琴新區實際情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其在橫琴新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本市制定的規章不適應橫琴新區實際情況的,管委會可以建議市人民政府就適用問題作出決定。

第五十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橫琴新區開發建設的實際需要,設定適當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的標準。

第五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通過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建立重大項目優先辦理等方式,精簡行政許可程序、縮短行政許可周期。

第五十二條 橫琴新區內的行政處罰權可以依法相對集中行使,由管委會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十三條 橫琴新區公安部門負責橫琴新區內的治安工作。

橫琴新區公安部門應當在粵澳警務交流合作機制框架下加強與澳門警務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打擊橫琴新區內的跨境犯罪行為。

第五十四條 橫琴新區內涉港澳合同或者涉港澳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香港或者澳門地區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鼓勵香港、澳門的仲裁機構在橫琴新區設立聯絡點,為當事人提供民商事仲裁諮詢服務。

第五十五條 珠海仲裁委員會以及在珠海的其他仲裁機構可以依法從具有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港澳法律等專門知識的港澳人士中聘任仲裁員。涉港澳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確定仲裁員。涉港澳的商事案件當事人還可以選擇適用港澳實體法律進行仲裁。

第五十六條 依法在橫琴新區設立民商事審判機構,審理有關民商事案件。

第五十七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年滿二十三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經依法任命,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橫琴新區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八條 涉港澳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明示選擇港澳法律處理合同爭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橫琴新區內涉港澳合同或者涉港澳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香港或者澳門地區審判機關進行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條 港澳地區的仲裁裁決與民商事判決需要執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在橫琴新區範圍內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內地與港澳簽署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民商事判決等法律文件,申請珠海審判機關予以執行。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檢察院在橫琴新區設立廉政檢察機構,依法對橫琴新區內的職務犯罪行為進行法律監督。

橫琴新區廉政檢察機構可以聘任港澳籍人員擔任人民監督員,依照相關規定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實施監督。

第六十二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管委會、橫琴開發運營公司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管委會進行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在橫琴新區所進行的創新活動,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未違反法律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免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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