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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爾別陳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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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爾別陳宣公
作者:黃道周 明朝


相別已廿戴,吾初無所得。
見爾素服膺,祇在能靜默。
奮筆凌,援機碎敵國。
嚼齒飛於,自知不得力。
聃耳觀蒙倛,能復有態色。
文章視雲根,引彗掃晨夕。
至於性命間,杳然失蒼碧。
楸梧亦我師,鵾鵬爲我翼。
斷簡尋伊皋,無乃太逼側。
曇老使守關,蒙莊爲狎客。
要於敬簡居,確不爽尋尺。
此道何有哉,於爾見遺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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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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