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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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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
——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

財協字〔199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9年2月4日
有效期:1999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
——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2006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審計下列會計報表或其他會計信息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一)按照特殊編制基礎編制的會計報表;

(二)會計報表的組成部分,包括會計報表特定項目、特定賬戶或特定賬戶的特定內容;

(三)法規、合同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定的遵循情況;

(四)簡要會計報表。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本公告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四條 在承接特殊目的審計業務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委託人就審計目的與範圍、審計報告的格式與基本內容及特定使用目的等進行溝通,並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特殊目的審計業務,應當了解審計報告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並在審計報告中說明審計報告的目的以及在分發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除非本公告另有要求,應當參照《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當委託人要求按特定形式出具審計報告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信其內容及措辭不會違背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否則,應當拒絕接受委託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三章 特殊編制基礎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編輯]

第八條 會計報表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外的編制基礎編制。

這些編制基礎包括:

(一)收付實現制基礎;

(二)計稅基礎;

(三)其他特殊編制基礎。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範圍段中指明所審計會計報表的特殊編制基礎,並在意見段中說明所審計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該基礎進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條 會計報表如按照特殊編制基礎編制,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會計報表標題或其附註中指明該編制基礎。

如未適當指明,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

第四章 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編輯]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委託,對會計報表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進行審計。

無論該項審計是單獨進行還是連同會計報表整體一併進行,註冊會計師均應只對已審計的組成部分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 在確定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審計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考慮與該組成部分相互關聯且可能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報表項目。

第十三條 在審計會計報表組成部分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適當降低重要性水平,以擴大審計測試範圍。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不應在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後附送整體會計報表,以避免會計報表使用人誤認為審計報告是對會計報表整體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範圍段中指明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編制基礎,或提及對編制基礎加以限定的協議,並在意見段中說明所審計會計報表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該基礎進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六條 如果已對會計報表整體發表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只要會計報表組成部分不構成會計報表整體的主要部分,註冊會計師就應對該組成部分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規、合同遵循情況的審計報告[編輯]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委託,就被審計單位對法規、合同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定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接近委託,對法規、合同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定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時,應當考慮其專業勝任能力。

只有註冊會計師有能力對法規、合同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定的整體遵循情況進行審計時,才可接受委託。

如有個別事項超越其專業勝任能力,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範圍段中指明已經對法規、合同所涉及財務會計規定的遵循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在意見段中指明是否發現法規、合同所涉及財務會計規定未得到遵循的情況。

第六章 簡要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編輯]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只有在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後,才能對根據已審計會計報表編制的簡要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在簡要會計報表標題中標明其來源於已審計會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範圍段中特別指明下列事項:

(一)已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審計了簡要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會計報表;

(二)簡要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及日期。

如對簡要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會計報表出具了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還應指明發表該意見的理由及其影響。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意見段中指明簡要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與其所依據的已審計會計報表一致。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後增加說明段,指明為了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簡要會計報表應當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併閱讀。

第七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五條 本公告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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