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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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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6/98/M號法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5 日 制定36條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公布1.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04500 號令制定公布;並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1 日 修正第12, 25, 27, 29條
增訂第12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30號令修正公布第 12、25、27、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10048333號令發布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 3至5, 7, 9, 29, 30條
增訂第4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7、9、29、30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8004762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30條
刪除第3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1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刪除第 3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000665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增訂第29之1, 30之1, 34之1至34之6條
修正第9, 11, 29, 30, 32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92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29、30、32 條條文;增訂第 29-1、30-1、34-1~3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2003283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84633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7 日 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3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3 條;除第二章(第 13~34 條)、第三章(第 35~43 條、第五章(第 50~74 條)及第六章(第 75~98 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名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25348號令發布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六章條文,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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