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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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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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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潮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4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潮州市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2018年1月11日潮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12月28日潮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經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潮州市韓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和〈潮州市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黃岡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岡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黃岡河幹流和九村溪、食飯溪、新塘溪、浮濱溪、東山溪、新圩溪、樟溪、聯饒溪等所有分支流以及湯溪水庫、勝利水庫、牛角籠水庫、大潭水庫等各類水庫、山塘的集雨範圍以及人工引水工程,具體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饒平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綜合治理、生態補償、污染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市和饒平縣人民政府對黃岡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

黃岡河流域內各鎮人民政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負責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協助執法等工作。

黃岡河流域內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饒平縣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饒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黃岡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饒平縣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建設、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海事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於黃岡河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態保護、水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生態保護補償、水質保護科研等工作,每年向社會公布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饒平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黃岡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對承擔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修復等生態保護責任的重點區域給予生態保護補償。黃岡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由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流域內各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黃岡河幹流和分支流、水庫、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環境的綜合整治;

(二)黃岡河流域內城鎮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

(三)黃岡河流域水環境功能區水質監測及信息發布;

(四)協調各部門、各鎮之間的工作;

(五)需要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

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與有關省、市、縣(區)協調聯動的事務,由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實施。

第九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防治黃岡河流域水體污染的應急處置機制,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十條 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河(庫)長制。河(庫)長是黃岡河幹流和分支流、水庫、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段、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河(庫)長及其管理的河段、水庫由各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納入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度組織對饒平縣人民政府、黃岡河幹流各段河(庫)長和市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饒平縣人民政府依據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每年度組織對黃岡河流域內各鎮、黃岡河幹流和分支流、水庫、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河(庫)長和縣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和饒平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情況。黃岡河流域內各鎮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轄區內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情況。

市和饒平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黃岡河流域內各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聽取同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情況的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黃岡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參與黃岡河流域水環境的保護和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黃岡河流域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保護黃岡河流域水環境的意識。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明確有關垃圾收集、水面保潔、環境綠化、民主監督等權利義務,引導村(居)民參與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活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污染黃岡河流域水質、破壞黃岡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明確受理範圍和職責。

第十五條 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單位社會誠信檔案,記載排污單位遵守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承擔水環境保護責任的情況。社會誠信檔案記載的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作為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依據。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廣東省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准入負面清單的要求,嚴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黃岡河流域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項目,優化產業布局,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對水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和有關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按照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確定黃岡河流域清潔生產重點項目,制定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並組織落實。

第十八條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功能區等工業集聚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經過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新建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設立但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聚區,應當制定改造規劃,逐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現污水集中處理。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黃岡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的指導、監督工作。

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流的自然狀況、便於分清責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制定河流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黃岡河流域河流斷面水質狀況。

第二十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在黃岡河流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圍應當設置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或者隔離設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設置臨時搭建物、漂浮物。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饒平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饒平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禁止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排放含汞、砷、鎘、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物和排放劇毒物質、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條 在黃岡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網箱養殖和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污染水質的活動。

有供水功能水庫的具體範圍由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報饒平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原已設置的排污口由饒平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按要求修復。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流域內其他區域的江河、水庫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向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饒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黃岡河流域的入河排污口進行調查,對每個入河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對無單位認領的入河排污口予以封堵。饒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黃岡河流域內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數量和排污情況及水污染情況、排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情況每年度上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黃岡河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提出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和減排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進行實時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進行實時監測,如實記錄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動水環境監測設施。

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及時公布重點排污單位的名錄及排污情況。

第二十六條 饒平縣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覆蓋城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依法進行管理。

黃岡河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的賓館、餐飲企業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七條 黃岡河流域內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綜合整治,逐步增加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向黃岡河流域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禁止在黃岡河流域水體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離黃岡河幹流、一級支流、二級支流兩岸最高水位線水平外延三百米範圍內和水庫庫區範圍內建設廢棄物堆放場和處理場。已有的廢棄物堆放場和處理場,由饒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 在黃岡河流域內航行、停泊或者進行相關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九條 饒平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生態養殖和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推進循環水、潔水養殖,指導黃岡河流域內水產養殖業合理確定水產養殖範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防止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造成的污染。

水產養殖污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黃岡河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

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改建畜禽養殖場(小區)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黃岡河流域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污染防治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鼓勵發展符合畜禽養殖規劃的生態養殖。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等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和廢棄物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減污染物進入水體,降低農業生產對流域水質的危害。

饒平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

第三十二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黃岡河流域的水體進行排查,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有計劃地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態修復等措施綜合整治,每半年向社會公開治理情況。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三條 黃岡河流域範圍內水資源項目應當執行最小生態流量和生態補水方案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水資源項目應當安裝下泄流量設施。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審批權限,負責對黃岡河流域範圍內小水電工程最小生態流量進行審定,並監督執行,以維持黃岡河流域的生態環境。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水環境質量、流域水量的變化情況、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管理要求、社會各類用水需求的保障次序和保證率要求制定生態補水方案。

第三十四條 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注重水生態環境安全,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採取生態護岸、保護河道洲灘和河流生態系統修復等措施。

黃岡河流域河流生態修復應當採取合理配置水生動植物、微生物等綜合措施,並做好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改善河流水質,提高水體自然淨化和修復能力。

第三十五條 饒平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黃岡河流域濕地保護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黃岡河流域濕地保護規劃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和提高濕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六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徵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干支流兩岸、源頭區、水庫庫區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林地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劃定為生態公益林予以保護。

黃岡河流域內的生態公益林禁止種植不利於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的外來速生用材樹種純林,鼓勵種植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優良的鄉土樹種,保持和恢復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季相景觀。現有桉樹等外來速生用材樹種純林,由各鎮人民政府制定規劃,逐步實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復為地帶性常綠闊葉林。

禁止在干支流兩岸、源頭區、水庫庫區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採用煉山或者全墾方式更新造林。

第三十七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劃定禁漁區、規定禁漁期等措施,加強對黃岡河干支流、水庫等水域魚類資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持水生態平衡。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饒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綜合考慮自然水系行洪、排澇、航運、水生態、水景觀等因素編制縣城區河道岸線規劃,劃定河道寬度規劃控制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城區河道岸線規劃應當納入饒平縣縣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河道岸線規劃。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填堵或者覆蓋河道。

第三十九條 建設河岸生態景觀,應當保持河流及沿岸的自然風貌,保證河道行洪暢通,滿足河道安全要求。

建設河岸生態景觀,應當依法履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河岸生態景觀管理機構應當服從市和饒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調度和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管理。

第四十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岡河流域的開礦、取土、採石、制砂等採礦場所的管理,防止採礦活動污染黃岡河流域水環境。

饒平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依法劃定黃岡河流域內石礦、粘土礦的可採區和禁採區,報饒平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採區內進行開礦、取土、採石。

第四十一條 黃岡河流域進行河道採砂作業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除河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黃岡河流域重點河段內採砂。禁止採砂的重點河段,由饒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饒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涉及黃岡河流域的鄉村旅遊規劃,科學合理開發利用黃岡河流域的旅遊資源。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岡河流域內鄉村旅遊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黃岡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防止旅遊活動污染黃岡河流域水環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違法決策、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造成重大水環境事件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三)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截留、擠占或者挪用黃岡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

(六)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設置臨時搭建物、漂浮物,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游泳、垂釣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取水口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上述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四)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黃岡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網箱養殖的,由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黃岡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饒平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黃岡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饒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黃岡河流域內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二)在黃岡河流域水體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三)在離黃岡河幹流、一級支流、二級支流兩岸最高水位線水平外延三百米範圍內和水庫庫區範圍內新建廢棄物堆放場和處理場的;

(四)在離黃岡河幹流、一級支流、二級支流兩岸最高水位線水平外延三百米範圍內和水庫庫區範圍內已有的廢棄物堆放場或處理場,未採取有效的防污補救措施,危及水體水質安全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或未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由海事管理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黃岡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在限養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或者改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畜禽養殖場(小區)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禁採區內進行開礦、取土、採石等破壞黃岡河流域水環境的行為,由饒平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無河道採砂許可證採砂的,由饒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採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在黃岡河流域禁止採砂的重點河段內採砂的,可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排污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污染的,饒平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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