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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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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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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潮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潮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8年8月30日潮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物料運輸與堆放、市容保潔、綠化作業、採石取土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築、建(構)築物拆除、道路與管線鋪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港口建設等。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並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並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並負責對工業生產企業、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保潔、城市綠化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軌道交通、港口碼頭建設和拆除、違反公路管理建(構)築物拆除、公路保潔和公路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公共停車場、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等運輸散裝、流體物料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以及水利工程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採、採石取土場作業和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築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村(居)委員會、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並提出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和防治措施;屬於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應當提出並落實有效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築、建(構)築物拆除、道路與管線鋪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港口建設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

第九條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理措施,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與途徑等信息張貼在施工圍擋外圍,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包括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三)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要求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牆,圍擋或者圍牆底部應當設置不低於三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需要拆除圍擋、圍牆及防溢座的,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應當沖洗乾淨,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築垃圾。

(五)施工工地內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採取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鋪裝;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六)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幹道等區域應當採用混凝土硬底化、鋪設礁渣、礫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並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和設置自動噴淋、噴霧系統等措施,防止揚塵。

(七)施工工地內的散裝物料、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和渣土應當及時清運;需要臨時存放在施工工地的,應當集中堆放在圍擋內,全部覆蓋防塵網(布),或者輔以定期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抑塵和濕法施工等措施,防止揚塵;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應當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九)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採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 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要求,並根據施工作業方式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使用風鑽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防塵。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區域、定崗位、定職責、定操作流程,落實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倉上料口應當採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切實起到收塵作用。

(三)混凝土攪拌站物料堆放場應當採取建設密閉或半密閉罩棚、擋風牆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臨時堆存的砂子、石子應當採用防塵網(布)覆蓋。

(四)混凝土攪拌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應當硬化,並且有專人負責清掃灑水、保潔,確保不產生揚塵。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上道路前應當沖洗車輛。

(五)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設置噴淋裝置,確保物料在裝卸過程中不產生揚塵。

(六)設置罐車專用清洗設施和砂石分離機,污水漿通過沉澱池沉澱處理後重複使用。

第十三條 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和通行時間行駛。

第十四條 貯存工業堆料、建築堆料、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築渣土、瓷土、瓷泥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採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堆場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其中大型堆場必須建立密閉料倉和傳送裝置。

生產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加以覆蓋或者建設自動噴淋系統。

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物料堆場應當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沖洗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碼頭堆場、礦山、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建築垃圾堆場、建築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場、消納場、填埋場和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長期存在的閒置堆場,應當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構築圍牆並加以覆蓋。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達到國家或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城市主幹道路應當採用機械化清掃作業,其他道路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採取有效的抑塵措施,低塵作業;在乾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應當增加城市道路灑水、噴霧頻次。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道路綠化作業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不得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採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進行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於路緣石;

(四)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時,應當採取定時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覆蓋或者硬化: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採取設置除塵設施等措施,防治採礦場、排岩場等的揚塵污染;對採礦場、排岩場等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灑水。

排岩應當優先採取外圍排岩、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採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尾礦庫、排岩場應當採取設置圍擋、覆蓋防塵網(布)、復墾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九條 工業生產企業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中,應當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粉塵排放。陶瓷製作、瓷泥生產、不鏽鋼拋光等易產生粉塵的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配套建設粉塵污染處理設施,並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粉塵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裝飾裝修材料應當採取覆蓋措施,粉末狀材料應當密封存放;

(二)機械剔鑿作業時應當採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高層或者多層建築清理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四)居民區應當設置方便居民投放裝飾裝修垃圾的投放點;作業中產生的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投放到指定地點,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監管職責分別制定建設工程、物料堆場、裸露地面、城市道路、公路等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納入環境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收集、處理並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實施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分析空氣質量,並根據行業特點、氣候環境、違法情形等條件,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名錄。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揚塵治理實施方案,並嚴格實施,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揚塵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符合環境違法舉報獎勵條件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並制止揚塵污染行為的發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在空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並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二)揚塵污染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三)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按規範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圍牆的,工程竣工拆除圍擋、圍牆及防溢座,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未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與沉澱池等有效防塵措施的;未對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和周邊道路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未對施工工地內主要區域及主幹道地面鋪設硬底化等防塵材料,並輔以防塵措施的;

(四)未及時清運施工工地內的散裝物料、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布)遮蓋在施工工地內臨時堆存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五)未採取降塵防塵措施使用袋裝水泥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採取灑水、噴淋、覆蓋等抑塵降塵措施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未採取密閉或者半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防塵措施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物料堆場未採取密閉、圍擋、噴淋等抑塵降塵措施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綠化作業施工單位未採取相應抑塵降塵措施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礦山企業未採取清掃、灑水等抑塵降塵措施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工業生產企業未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污染物排放,或者未對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進行防治污染處理,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或個人隨意堆放或者高空拋撒裝飾裝修垃圾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拒不執行市人民政府採取的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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