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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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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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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2020年6月2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物多樣性,是指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所擁有的遺傳基因以及它們與其生存環境形成的複雜的生態系統,包含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三個基本層次。

法律法規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物多樣性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持續利用、科學管理、惠益分享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減少貧困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造成生物多樣性危害,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教育。

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負責。

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釆取綠色生產方式,防止和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提高社會公眾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自覺性和參與度。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成立生物多樣性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提出制定保護管理方針、政策的建議,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二)研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行動計劃等,建立專家諮詢機制;

(三)組織開展調查與評估,研究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名錄;

(四)協調區域協作。

第六條 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州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內容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行動計劃,並公布實施。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本底調查,對重點區域和重要生物遺傳資源開展專項調查、整理和編目。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物多樣性、重點生物遺傳資源調查的結果,整理和分析數據信息,建立生物遺傳資源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定期發布信息。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在生物多樣性、重點生物遺傳資源調查的基礎上,評估其受威脅現狀、珍稀瀕危程度、地方原產及特有性、開發利用現狀、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制定和發布生物多樣性保護名錄,包含野生動植物保護、種質資源保護以及生物多樣性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等名錄。

第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效評估和督查機制,定期開展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資金投入機制,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損害者擔責、保護者得到補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機制。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根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行動計劃、生物多樣性保護名錄,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種質資源原生境保護點(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實施就地保護。

根據保護需要,建立植物園、樹木園、保種場、種質庫(圃)、基因庫、胚胎庫等設施,實施移地保護。

第十四條 禁止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護地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試驗。

第十五條 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用不得損害人類健康、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不得對當地社會生產、生活造成損害,不得影響野生生物種群的遺傳完整性。

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收集、科學研究和生物技術開發等活動,應當遵循風險預防、謹慎發展、全程管理原則。技術發展不成熟、應用後果不明確的,應當通過建立評估體系和預警機制進行風險管控。

第十六條 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對野生生物物種進行採集、收購、野外考察或者攜帶、郵寄出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動態監測,建立監測網絡體系和預警以及應急響應機制,防止生態環境破壞,保護重要生物遺傳資源,防控外來物種入侵。

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物遺傳資源及其產品的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防止非法交易活動。

第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鼓勵對重要的原產或者特有的具有重大價值潛力的野生生物遺傳資源、農業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進行開發研究和可持續利用。

第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限和程序劃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生態保護紅線,並向社會公布。

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的調整應當以加強保護為目的,並按規定報批。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及開發自然資源,可能造成重要生態系統破壞、損害重要物種及其棲息地和生境的,應當制定專項保護、恢復和補償方案,納入環境影響評價。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開發自然資源,應當評價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並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壞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經濟、社會價值以及特有的生態系統,應當優先制定修複方案,進行治理和恢復。

第二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地與周邊社區的夥伴關係以及共管機制,依法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劃入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採取租賃、置換、贖買、合作等方式維護產權人權益,保護原住居民權益,實現各產權主體多元化共建自然保護地、共享資源收益。

第二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公平、公正分享其產生的利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獲取本行政區域內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時,應事先徵得相關單位和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權利人同意,並簽署獲取與惠益分享協議,確保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權利人和合作開發方之間能夠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益,協議應當報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生物遺傳資源利用失信名單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列入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或者禁止其開展生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違規輸出生物遺傳資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責任,並向社會公開查處情況。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生物遺傳資源,是指具有遺傳功能的生物材料,包括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種,以及種以下的分類單元,包括亞種、變種、品種、種質材料,以及生物體的器官、組織、細胞、基因及DNA片段。

本條例所稱生物遺傳資源相關傳統知識,是指在長期的傳統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傳承和發展的,有利於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知識、技術創新和做法。

本條例所稱惠益分享,是指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的提供者與使用者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則和共同商定原則,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所產生的惠益。惠益有貨幣和非貨幣兩種形式。

本條例所稱可持續利用,是指依照可持續方式開發利用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並產生經濟產品和生態服務,包括生物遺傳基因表達和自然代謝衍生的生物化學化合物。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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