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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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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制定機關: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2017年12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使用以及與使用安全相關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應急救援、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考核、經費保障等機制,及時解決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使用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以及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使用單位前履行電梯管理責任人的職責,監督、指導業主依法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城鄉規劃、商務、衛生計生、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和推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合同示範文本,收集、發布電梯重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培訓、諮詢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電梯行業協會參與相關標準制定、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

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等單位,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使用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鼓勵電梯管理責任人、維護保養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並滿足電梯機房通風降溫、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並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對配有電梯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規範,指導電梯的土建工程建設和選型、配置。

第九條 電梯交付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設置主板控制器密碼等方式,影響電梯的安全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乘客電梯轎廂內應當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置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等功能的智能化裝置。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還應當配置視頻監控設施。

本條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運行管理智能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第二款規定予以加裝。

第十一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未移交使用單位的,建設單位為電梯管理責任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人、出借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前款規定仍然無法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會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協調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

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

(三)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安全管理機構(人員)信息、日常維護保養信息、應急救援電話、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等;

(四)對電梯進行定期自行檢查和日常巡查,並如實記錄;

(五)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六)電梯因故障、檢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使用的,在電梯出入口設置停用標誌,並採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七)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八)對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進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

(九)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配合實施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義務。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應當在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相關記錄和費用收支明細,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禁止使用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屬設施;

(四)超過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五)在電梯內蹦跳、打鬧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六)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制動裝置;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乘客違規使用電梯的,電梯管理責任人有權對其進行勸阻或者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住宅小區業主等單位和個人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不得損壞電梯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管理責任人可以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二)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故障頻率高的;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評估結論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集機制。

第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維護保養合同進行維護保養,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

(二)定期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經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三)建立每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四年;

(四)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並實施救援;

(六)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超過定期檢驗期限、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管理責任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維護保養單位名稱、人員情況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或者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變更信息。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維護保養單位信息或者變更信息。

第二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攬維護保養業務。

第二十一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使用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使用安全總體狀況。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分類監管制度,對下列電梯重點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超高層建築的電梯;

(三)故障頻率高的電梯;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重點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的其他電梯。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電梯管理責任人進行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使用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個人和單位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協調機制,統一應急救援電話,加強電梯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電梯交付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以設置主板控制器密碼等方式,影響電梯安全使用和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管理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乘客電梯轎廂內沒有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的;

(二)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未配置運行管理智能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未加裝運行管理智能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九項規定,電梯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電梯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不具有相應資格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對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四)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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