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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會同區行政專員公署防止財物破壞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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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會同區行政專員公署布告
公秘字第40號
1950年10月

我區所轄境內,即將全部解放,革命的社會秩序,日益穩定與鞏固,廣大人民從此擺脫了歷史以來的封建統治,走向生產建設的途徑。當我大軍未到之前,殘餘的反動匪幫,不顧人民生活,大肆征搶,破壞國家與人民的生產建設。為了保護人民利益,使國家財物不再受到任何破壞起見,本署特公布管理辦法如下:

一 、為了減輕人民負擔,凡土匪及敵偽機關分存各地之糧食財物,無論分散集中及大小倉庫,其原負責管理者,應速向人民政府或就近機關部隊呈報登記,聽候處理。如企圖貪污隱匿不報或故意拖延遲報,一經查明,當予嚴懲。凡踴躍獻交或報密確實者,無論集體或是個人,按收繳糧數,提出十分之一二,酌情獎勵報告人,下餘十分之八,一半歸公,並根據數字多少,適當減輕該鄉保之負擔;另外一半酌情發放給該鄉保之貧苦農民,以助發展生產。

二、凡土匪所遺留分散各地一切軍火器材,如槍炮、彈藥、通信器材、機關用具等,存放人與原保管人應速送交人民政府及駐軍,根據獻送或經報密交出之軍械價值,分別給予獻送者或密報者物質獎勵;無論個人或集體代管者,如隱匿過期不報者,應以私藏軍火論處。

三、凡公共建設,如電話、線杆、橋梁、房屋、一切古蹟陳列等,無論城市或鄉村,各地人民均應切實負責保護,防止一切不法之徒乘隙破壞,無論個人或集體,如對公共之建設保護確係有功者,政府予以獎勵;如某地受到破壞,就地保甲及住戶,應即向政府或駐軍聲明報告,否則按破壞情況査實後給予處分。

以上望全區人民一體遵照為要!切切此布。

專員 孫國治

公元一九五〇年十月 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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