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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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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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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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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

犯罪工作的決議

(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防止職務犯罪,推進依法治國和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特作如下決議:

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以「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為指導思想,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二、一切國家機關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要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各種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法律、政策學習與專題教育活動,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教育,提高法律素質,增強防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與相關單位緊密配合,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預防職務犯罪措施,規範行政行為,改革審批制度,完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制度,落實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任職迴避制、財產申報制,推行政務公開。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自律機制,完善辦案跟蹤監督、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推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

四、各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及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特別是海關、醫藥、司法、工商行政、稅務等部門和建築、金融等行業,應當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重大公務活動、重點工程建設、重大公共投資、大宗商業貿易等,應當採取嚴密的監督措施進行預防。國有公司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供應、銷售等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各單位應當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責任制。對預防制度漏洞多、預防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職務犯罪或者多次發生職務犯罪的單位,有關機關應當依法依紀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1. 各級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和法律諮詢;深入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對策;加強對相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應當結合辦案,依法向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單位提出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制訂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實。相關單位應當與檢察機關協同配合,採取召開預防聯席會議、聘請預防聯絡員等形式,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和社會網絡。

    審判機關和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運用司法建

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等形式,督促被建議單位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六、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單位、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舉報。

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制定規範性文件時,合理規範公共權力,減少和消除職務犯罪發生的因素和條件;應當採取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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