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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江縣人民政府的清匪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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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匪 布 告
1950年2月
發布機關:溫江縣人民政府

( 一 ) 查本縣大惡霸匪特頭子陳公爵,在過去即作惡多端,為我人民所 深切痛恨。解放後,不但不悔過自新、立功自贖,反而變本加厲, 造謠惑眾,破壞征糧,搗亂金融,搶劫民財,殺人放火,進而脅迫保甲人員及部份落後群眾,組織反革命武裝叛亂,搶劫我倉庫,殺害我工作人員、 正義人士,進攻溫江縣城。使一時社會秩序紊亂,交通阻塞,城鄉物資不能交流, 水利工程不能進行,人民流離失所,生產不能進行。本府為維護國家法紀, 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定社會秩序,本「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 的政策,堅決鎮壓叛亂,緝拿匪首。並號召我全體人民,緊急動員起來,用各種辦法竭力協助政府、人民解放軍迅速剿滅匪患。

( 二 ) 凡被脅迫或不明利害、誤入匪群的脅從分子,應迅速放下武器, 向人民政府投誠繳槍,悔過自新,政府當本既定政策,決不咎既往。如能以 各種方式向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報告匪情、捉拿或擊斃匪首,政府當按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獎勵。

( 三 ) 凡有窩藏匪特或隱藏匪特武器資財者,應立即向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軍報告、繳出,並悔過自新,人民政府不咎既往。否則,如經檢舉查獲,決予嚴懲不貸。

( 四 ) 凡我人民均應認清敵我,辨明是非利害,協助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剿匪滅患,切勿輕信謠言,蒙受欺騙,誤入歧途。並在戰鬥中 不 要 亂 跑,以免發生誤會和危險。

( 五 ) 凡在此次匪特叛亂中,掩護我軍政人員,保護公糧倉庫等有功人員,希迅速報告,經查屬實,本府均按功績大小,分別予以獎勵。

特此布告

縣 長 馮和駿

公元一九五○年二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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