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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態公益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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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態公益林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深圳市生態公益林條例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經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市生態公益林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森林資源,有效發揮森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改善生態環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核定,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紅樹林、農田防護林以及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森林公園內的森林和風景觀賞林、國防林、母樹林、科研林、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林木。

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商品林及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各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園林綠化、公安、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公益林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經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確定並納入法定圖則的生態公益林,其建設、管理、保護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積極籌措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保護經費,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各界人士捐資建設生態公益林。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公益林的義務。對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有權予以檢舉。

對保護生態公益林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態公益林總體規劃並編制相關圖則,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

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銜接,並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相協調。

生態公益林規劃批准後,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設立地界標誌。

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氣候以及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並對森林防火設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及其自然保護區規劃等進行統籌安排和協調。

第八條 全市生態公益林總面積應當不低於林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養林所占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十。

生態公益林規劃對林分、林種的設計和對樹種的選擇,應當貫徹多樹種、多層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則。對不符合生態公益林要求的林木,應當逐步予以更新、改造。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生態公益林的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風固沙林、風景林和森林公園的建設。

生態公益林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各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專業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範,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方式確定,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已經審核的方案進行設計、施工,並接受市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公益林建設項目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公益林規劃所確定的標準和要求,鼓勵和組織個人、單位及社會團體參加各種形式的義務植樹活動,並做好植樹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二條 實行生態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由市、區人民政府對生態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經營使用者的權屬情況進行登記造冊,發給林權證,確認其所有權、使用權。

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種、樹種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圖表、攝影及電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態公益林檔案登記制度。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為生態公益林的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可以將生態公益林的日常養護及其他專業性工作,委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有關企業、個人承擔,並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第十四條 禁止砍伐生態公益林。確因基礎設施建設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砍伐的,應當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政府對生態公益林經營者或者所有者因建設、管理、保護生態公益林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經批准砍伐生態公益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質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砍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十五條 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區從事開墾、採石、採砂、采土、採種、采脂、開礦、砍柴、放牧、狩獵、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不得將生態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確因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徵用或者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應當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徵用或者占用林地超過國家規定面積的,應當按照規定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專款專用,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統一組織異地營造同等面積、數量、質量的生態公益林。

第十七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護林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公益林區設置防火設施,並根據地形地貌營造生物防火林帶。確有需要時,可以在林區內開設防火隔離帶。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在接到森林火警或者火災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撲救,並按照國家規定逐級上報;各級公安、消防、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以及郵電通訊、食品、醫藥等單位,應當按照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安排,依法做好物資供應、醫療救護、案情調查以及撫恤、撫慰工作。市氣象部門負責森林火險天氣的監測工作,並建立森林火險天氣預報系統。

第二十條 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用火的規定,防止發生森林火災。

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在森林特別防護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內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應當經區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並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安全用火的規定;

(二)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公安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組織人員,在生態公益林區防火重點山頭、地段實施嚴密監控,對進入林區的人員和機動車輛進行檢查,嚴防一切火種進入林區;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刊播市氣象部門發布的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法定節假日和民間傳統節日視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第二十一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所管理的生態公益林林區病蟲害的防治工作,負責建立森林病蟲害的調查、預測和預報制度。國有林場、集體經濟組織、林業工作站及有關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開展森林病蟲害調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設與改造生態公益林應當選用林木良種,按照混交林的標準合理搭配樹種,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林設計方案應當具有相應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對新造幼齡林、中齡林及其他應當封山育林的地區,由當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海關應當加強對進境林木種苗、木材和竹材的檢疫,防止境外森林病蟲害傳入;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依法對林木種苗、木材和竹材進行產地和調運檢疫,一旦發現新傳入的危險性病蟲害,應當及時採取封鎖和撲滅措施。

第二十四條 發生森林病蟲害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根據疫情危害程度,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撲滅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並按照國家規定逐級上報;使用滅蟲劑或者其他藥劑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防止環境污染,保證人畜安全,減少殺傷有益生物。

第二十五條 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其所屬的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的職能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工作,並接受主管部門的委託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濫伐生態公益林的,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株數五倍的樹木,沒收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砍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盜伐生態公益林的,責令補種砍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砍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生態公益林區從事開墾、採石、採砂、采土、採種、采脂、開礦、砍柴、放牧、狩獵、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的,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林株數三倍的樹木,並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占用生態公益林地,或者將生態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未造成毀林的,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按照非法占用林地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毀林的,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有關程序審核、批准,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徑行批准徵用、占用生態公益林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毀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在生態公益林內用火,或者違反國家、省有關安全用火規定的;

(二)不接受森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擅自攜帶火種進入林區的;

(三)損壞森林防火設備、設施的;

(四)不服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除治或者撲滅病蟲害,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不接受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依法進行的檢疫檢驗,攜帶、運輸受危險性病蟲害感染的林木種苗、木材和竹材的;

(三)發生森林病蟲害而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四)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疫情,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第三十二條 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責令違法者補種林木或者除治、撲滅森林病蟲害,被責令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相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從事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保護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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