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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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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防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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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淮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淮南市消防條例

(2015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負責本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公益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救助、撫恤因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捐助消防公益事業。

第六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每年11月為本市消防安全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安排專門時段、版塊無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消防安全常識,掌握撲救初起火災、報警、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鼓勵居民家庭配備家用滅火器材、逃生自救設施以及簡易火災報警裝置。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委員會聯席會議,落實領導定期檢查消防工作制度,解決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區域性火災隱患等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三)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五)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形勢,按照規定每年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六)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落實人員、經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工作負責人,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評價考核激勵機制,保障必要的經費;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支持和幫助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

(四)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築業主和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組織或者協助處理火災事故善後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和消防信息員、宣傳員,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三)依託治安、保安等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群眾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依法開展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四)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和有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五)組織指揮並承擔火災撲救,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

(七)指導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全民消防意識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二)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責令改正消防違法行為;

(四)及時組織撲救轄區初起火災,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六)受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並依法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按照職責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組織編制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有關行業部門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二)發展改革部門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本級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財政部門按時足額撥付消防事業經費;

(四)城鄉建設部門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五)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消防規劃,消防規劃應當與城鄉建設規劃及其他專業規劃相銜接;

(六)教育、科技、司法行政、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將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納入科普、普法、文化、職業培訓工作內容;

(七)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消防產品的行為;

(八)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應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工作經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等能力。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服務範圍,組織開展相關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做好消防供水、供電和通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消防規劃應當包括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裝備、消防通信等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適應消防安全要求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 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和維修由供水單位負責,日常維護、保養由使用單位負責,所需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次幹道等市政道路時,應當按照消防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對市政消火栓同步設計、同步施工。道路工程竣工後,由城鄉建設部門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市政消火栓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 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在河道、湖泊整治時應當配套建設消防取水設施和消防車通道,並設置醒目標識;消防供水不足或者取水困難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維護。

第二十四條 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出入口不得設置固定隔離樁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設施。

新建、改建鄉村道路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公共交通運輸車輛和單位班車、校車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設置醒目標識和使用說明,並保持完好有效。

交通隧道的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二節 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負責人,組織防火巡查,撲救初起火災;

(二)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三)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建築防火、臨時消防設施、防火管理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標準;

(四)保持消防通道、器材、安全標誌等消防設施完好,保障消防供水;

(五)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車通行、停靠和作業要求;

(六)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臨時性辦公、生活建築應當採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七)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第二十八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建設設計防火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等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影響建築物的消防安全。

城市管理部門對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建築物外立面廣告設施作出設置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節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月應當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每日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器材等進行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綜合性商業建築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商鋪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裝修。

其他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防火檢查和巡查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由參與檢查、巡查的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簽名,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火災預防、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火災應急疏散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有針對性培訓員工在火災或者災害事故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季度自行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開展一次評估;每年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至少一次全面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作為評價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人員密集的室內場所用餐區不得放置、直接使用三公斤以上的瓶裝燃氣。

人員密集的室內場所的廚房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等設備應當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管理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未實施物業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住宅小區應當依法劃定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並設置醒目標識,保持完好、暢通。

第三十六條 住宅區和其他共用建築的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規定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住宅區和其他共用建築的消防設施存在重大消防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覆核後進行應急處置。應急維修費用經過審計並向業主公示後,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

第三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採取防火分隔。

設立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帶安全保護裝置的充電設施,並配備滅火器材,做好巡查、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禁止違反消防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電動車、自行車不得停放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對違反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電動汽車的充電裝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

第三十八條 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治規劃,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督促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短時期內難以整改的,應當增設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配備消防器材、規範電線布置,開闢消防疏散通道。

對建築物密集、耐火等級低且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防火和滅火要求的城鄉接合部、城中村、棚戶區、商品集散地以及生產儲存居住一體化的區域和場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滿足火災預防及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 組織救援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衛生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和儲備保障制度,提高消防應急救援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演練,提高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條 發生火災時,起火單位應當立即實施自救,組織疏散逃生,撲救初起火災。

起火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保護災後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

第四十一條 滅火救援應當優先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以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滅火救援所損耗的物資,由火災發生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並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應當納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揮體系,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特種消防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和管理,安裝、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和消防專用標誌;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專職消防隊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其合法權益。

消防人員的職業健康保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專職消防員達到服役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優先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四條 在修建道路、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應急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急搶修的,搶修單位應當即時告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由轄區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限期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可燃物資倉庫和生產、儲存、裝卸、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列入市、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項,實行跟蹤督查。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責令及時整改,並向城鄉建設部門通報,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其違法行為納入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台。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檢查中發現影響撲滅火災和應急救援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營業的決定,責任單位應當服從;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採取停止供電等措施,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條 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保證消防設施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舉報、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舉報屬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物外立面的裝修、裝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建築物外立面設置廣告設施,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員密集的室內場所的用餐區放置、直接使用三公斤以上瓶裝燃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人員密集的室內場所的廚房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等設備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查、清洗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有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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