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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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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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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淮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淮南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公平競爭和合法交易的原則,禁止分割、封鎖或者壟斷建築市場等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第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對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條 國家規定實行執業資格註冊制度的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並按規定註冊後方可從事註冊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活動。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按規定比例存入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限制,應實行公開、公平競爭。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髮包和招標,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屬於招標範圍的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應當實行招標。

第十六條 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有形建築市場公開招標。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招標,可以按勘察、設計、施工三個階段實行分階段發包和招標,也可以實行總體發包和招標。

第十八條 房屋建設工程應當以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為施工發包的最小標段。特殊專業工程,確需分部、分項發包和招標的,可以單獨發包和招標,但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並作為評標依據的,標底必須保密。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條 承包單位使用勞務人員,應當與具有資質的勞務企業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企業應當與勞務人員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免費對勞務人員進行技術、安全培訓,勞務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其中從事特種作業和技術工種的勞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應參照執行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預算、費用和工期定額以及計價辦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築市場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條 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建設工程工期延長、質量缺陷或經濟損失的,合同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損失一方有權向責任方索賠: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的60日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審查,並及時支付工程款。嚴禁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條 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嚴格遵守勘察設計規範、設計標準及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文件組織施工,嚴格遵守施工技術操作規程、施工工藝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工程質量,嚴禁粗製濫造,偷工減料。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的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條 工程建設必須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合格等級。達不到國家合格標準的,承包單位應進行整修、返工,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整修、返工後的工程必須驗收合格,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圍擋,封閉化作業,設施擺放規範,現場地面硬化,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鼓勵美化建設工程周圍環境。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使用無證勞務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和技術工種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改正,並可以對使用無證勞務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工企業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建築市場的違法活動罰沒處罰,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 8月 1 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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