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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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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淮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899年12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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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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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利用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將城市建設檔案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水利、交通運輸、人民防空、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五條 下列城市建設檔案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一)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等建設工程檔案;軍事工程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市行政區域的地下管網(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地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網(線)工程檔案和普查、補充測繪檔案。

(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建設系統業務管理檔案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市建設資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與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工程檔案的移交內容、期限、有關要求和其他事項。

第七條 工程資料的形成、收集、整理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工程檔案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

紙質檔案應當為原件,歸檔範圍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聲像檔案、電子檔案的歸檔範圍和質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電子檔案的內容應當與相應的紙質檔案一致。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工程檔案預驗收。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預驗收完畢。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補充、完善的要求,由建設單位重新提請預驗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託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工程檔案驗收。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相關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一條 地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下管網(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測繪成果。

第十二條 地下管網(線)普查、補充測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註銷的,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具有長期和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後,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檔案編制、整理工作提供指導,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城市建設檔案後,應當出具接收證明。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登記、編目所接收的檔案,並確定密級和保管期限。

第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徵集、接受捐贈等方式豐富館藏檔案;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庫房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址、設計、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恆溫、恆濕、防盜、防火、防光、防漬、防磁、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二)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採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三)電子檔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等制度,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市建設檔案,特別重要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安全無損。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以數字信息資源建設為基礎,建立健全各類城市建設檔案數據庫,推進城市建設檔案數字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網(線)產權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將各自建立和維護的地下管網(線)信息數據納入市地下管網(線)信息綜合管理平台,動態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網(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網(線)現狀資料。

第二十五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以及工程檔案形成單位的工程資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工程資料管理的專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鑑定工作,優化館藏檔案質量和館藏結構,確定公開和提供利用的城市建設檔案範圍,向社會公開館藏檔案結構、目錄信息,編制必要的參考資料。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介紹信、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利用未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查閱城市建設檔案,簡化利用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國家所有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丟失城市建設檔案;

(二)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布、銷毀城市建設檔案;

(三)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城市建設檔案;

(四)塗改、偽造城市建設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對涉密城市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密級變更、解密和銷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捐贈、寄存檔案的,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其保密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複製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館藏重要的珍貴的檔案提供利用,應當用複製件代替原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移交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利用國家所有的城市建設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檔案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依據所損失檔案的價值及損壞程度確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對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驗收合格的工程,其工程檔案未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六條 壽縣、鳳台縣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每年第一季度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其上年度城市建設檔案電子目錄。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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