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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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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2012年8月9日於臺北市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為落實「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進一步加強對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協商同意,就兩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採取以下具體措施達成共識:

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如果當事人家屬透過一方業務主管部門向另一方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另一方應將查詢結果儘快回覆。

大陸公安機關對臺灣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投資企業中的臺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當事人家屬不在大陸的,公安機關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投資企業。

臺灣法務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大陸投資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大陸投資企業中的陸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臺灣的家屬或所投資企業。

雙方認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施以來,雙方透過已建立的通報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訊息,並依據各自規定,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了便利。在此基礎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簽署,實為更進一步加強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雙方在既有協議的基礎之上,將持續完善相關機制,深化協議成效,以確保兩岸民眾的權益。

zh-cn:海協會與海基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