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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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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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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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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201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章 廠務公開

第四章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主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原則,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與企業相適應的形式,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職工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支持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第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上級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和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企業方面代表應當推動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企業民主管理活動,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形式民主管理的企業,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職工大會適用本條例關於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二)選舉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聽取上述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三)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發展規劃和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管理情況、企業改革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情況以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審查監督企業執行勞動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處理、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情況;

(六)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徵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公積金使用、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和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裁員的實施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有關勞動報酬、職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業重組、改制、解散、破產中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三)民主評議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企業民主管理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依法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負責人和中高級管理人員;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並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出席。選舉、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應當經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

選舉職工代表的具體辦法由企業工會提出,徵求職工意見後,經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於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低於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各團(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成員中,工人、技術人員、基層管理人員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工會、企業經營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會議議題,可以由企業工會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後提出,也可以由企業提出,經與企業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並向職工公布。

職工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題,經主席團討論同意或者企業工會與企業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的決議、決定和通過的事項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尊重並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者決定,並報告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企業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無效。

第二十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企業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徵集職工和職工代表提案,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民主管理活動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議題建議;

(二)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檢查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職工和職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議落實情況,廠務公開情況,集體合同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三)提名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和參加集體協商職工代表候選人;

(四)組織職工和職工代表學習法律、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負責職工代表培訓、評議工作,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企業工會應當每年至少向上一級工會報告一次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職工代表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原選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及時補選。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

(二)調離原選區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被依照法定程序罷免的。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並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二)參加企業各項民主管理活動,徵求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客觀真實地向企業反映;

(三)向職工報告履職情況,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

(四)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各項活動,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降低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若干小微企業,可以通過選舉代表聯合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區域、行業工會負責組織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並作為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和構成,由區域、行業工會與區域、行業內企業協商確定,並根據實際設立選區,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其中企業經營管理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一線職工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三章 廠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有利於職工權益維護和企業發展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內容,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一)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二)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相關情況;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決定;

(四)法律法規、企業章程規定的以及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除公開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投資、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等重大決策;

(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企業重大資產權屬變化、資產評估等生產經營重大問題;

(三)企業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實施方案,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評議企業管理人員及聘任重要崗位人員情況,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

(五)中、高級管理人員廉潔自律情況。

第三十二條 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

企業還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實行廠務公開: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參加董事會、監事會;

(二)召開職工議事會、聯席會議、座談會、企業情況發布會等;

(三)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和企業網站、企業報刊、板報;

(四)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第三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董事,其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其他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監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不得低於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由公司的工會組織提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工會負責人應當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人選。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第三十五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監事會中行使職權時與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公司決策、監督時,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意見,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參與公司決策、監督的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的,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徵求工會意見,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職工聯名提議,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可以罷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民主管理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對地方總工會提出的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以及其他妨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侵害職工民主權利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發現企業有下列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情形之一的,可以發出整改意見書,要求企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提交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的;
(三)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決議、決定的;

(四)壓制、妨礙、阻撓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工會工作人員開展日常工作或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工會工作人員以調動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授予企業或者企業經營者涉及社會責任、生產經營管理榮譽稱號時,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情況作為評選依據之一。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地方總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職工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企業工會應當代表職工方與企業經營者協商解決。
企業工會與企業經營者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地方總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協調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侵害職工民主權利的單位和個人,職工可以向本單位反映;本單位不予處理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屬地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控告或者申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工會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妨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民主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總工會可以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企業民主管理的具體工作規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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