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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5號(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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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5號(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5號
2020年1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海關總署網站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2019年12月在湖北省武漢市發現的,是由一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以發熱、乏力、乾咳為主要表現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世界衛生組織將該冠狀病毒命名為2019-nCoV。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已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為依法、科學、有序、有效指導規範口岸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保護出入境人員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出入境人員在出、入境時若有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應當向海關主動申報,配合海關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衛生檢疫工作。

  二、出入境人員若在交通工具運行途中發生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症狀,要及時告知交通工具乘務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應向旅客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及時向出入境口岸海關報告。

  三、出入境人員在旅行中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與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觸等;如出現發熱伴有咳嗽、呼吸困難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應當立即就醫並向醫生說明近期旅行史。

  四、入境人員可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了解最新健康信息,如有相關症狀應立即就醫並向醫生說明近期旅行史。

  五、海關將依據疫情進展,實時動態調整口岸防控措施。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個月。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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