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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補充調整進出口貨物征免性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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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補充調整
進出口貨物征免性質有關問題的通知

署辦稅〔1999〕387號
1999年12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文件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下發實施後,為保證海關規範操作與統計,現對相關征免性質定義、範圍以及海關監管方式與征免性質的對應關係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增加征免性質代碼「799」

  名稱:外商投資額度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備件、配件

  定義:指自1999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資自有資金進口的設備、備件、配件。

  簡稱:自有資金

  代碼:799

  範圍: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項目,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對設備進行更新維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

  二、補充「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鼓勵項目/789)」定義及範圍

  名稱: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

  定義: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指自1998年1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程序審批並出具確認書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外投資項目,以及從1999年9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程序審批的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的設備。

  簡稱:鼓勵項目

  代碼:789

  範圍:

  1.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包括利用國外商業貸款)的基建或技改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

  2.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基建或技改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

  3.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

  4.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

  5.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

  三、調整報關單監管方式與征免性質對應關係

  征免性質        對應進口監管方式

              0110 一般貿易

              0130 易貨貿易

              0345 來料成品內銷

  799         0446 加工設備內銷

  自有資金        0744 進料成品內銷

              1110 對台貿易

              1300 修理物品

              3339 其他進口免費

              4019 邊境小額

              4539 進口溢誤卸

              9700 後續退補稅

              9739 其他貿易

              9800 租賃徵稅

              9900 其他,

  四、調整征免性質與征減免方式對應關係

  征免性質        征減免方式

  799         1照章,3全免,6保金,7保函

  各關減免稅審批部門和業務現場有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填寫、審核征免性質。

  五、總署已在業務系統參數庫中對相關參數表作了相應調整,請各關按如下說明網絡接收數據文件:

  1.節點名:ZS31

  2.用戶名:BULLETIN

  3.目錄名:〔.H883APP〕

  4.文件名:LEVYTYPE.TXT《征免性質代碼表》

        CUSTOMS.TXT《關區代碼表》

  六、通關系統報關單邏輯檢控表中對應關係已做相應維護,請按如下說明接收:

  1.目錄:ZS31「BULLETIN」::〔.XCB.VAX2.DCD〕

  2.文件名:CTA_ERR.TXT錯誤檢查條件表

        CTA_MES.TXT中文信息代碼表

  以上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總署關稅司聯繫。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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