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海關規章的決定 (2007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海關規章的決定
2007年11月2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為推進海關依法行政,經全面清理,現決定對下列海關規章予以廢止:

一、《海關總署關於屍體、棺柩和骨灰進出境管理問題的通知》(1984年6月25日海關總署〔84〕署行字第540號文發布)

二、《關於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征免稅規定》(1984年10月25日海關總署署稅〔1984〕894號文發布,1995年5月23日署稅〔1995〕383號文修改)

三、《關於律師查閱海關案卷的辦法》(1987年6月18日海關總署〔87〕署調字第625號文發布)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1988年4月26日海關總署〔88〕署貨字第445號文發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徵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1988年9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1號發布)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地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1989年2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5號發布,1993年4月10日署監一〔1993〕623號文修改)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監管辦法》(1989年12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0號發布)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進口物資保稅管理辦法》(1991年3月5日海關總署令第17號發布)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1991年9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26號發布)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1992年7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32號發布)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進出上海浦東新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1992年10月7日海關總署令第37號發布)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旅遊度假區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1993年2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45號發布)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出口紡織品非法轉口的處罰規定》(1994年7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48號發布)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蘇州工業園區進出口貨物的監管辦法》(1995年7月12日海關總署令第53號發布)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違反〈關於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的決定》(1999年5月12日總署令第72號發布)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違法內銷或者轉讓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處罰辦法》(1999年9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76號發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