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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4號(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可免於到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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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4號(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可免於到場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4號
2020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4號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可免於到場的公告)

為保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下簡稱疫情期間)進出境貨物的快速驗放,減少人員聚集,有效防止疫情傳播,現就疫情期間海關貨物查驗時收發貨人可免於到場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發貨人在收到海關貨物查驗通知後,可選擇以下方式,不到場協助海關實施查驗:

(一)委託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等到場。

(二)通過電子郵件、電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關無法到場,海關在收發貨人不到場的情況下實施查驗。

二、因進出境貨物具有特殊屬性,需海關查驗人員予以特別注意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實施查驗前聲明。需要收發貨人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海關查驗的,收發貨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海關發送相關材料的掃描件(蓋章)。

三、海關對相關貨物完成查驗後,由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在查驗記錄上簽名確認。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可免於到場的公告

海關總署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可免於到場的公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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