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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6號(關於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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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6號(關於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9〕26號
2019年1月2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6號(關於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9〕2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的要求,加快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創新升級,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優化營商環境,海關總署在綜保區實施「四自一簡」監管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綜保區內實施「四自一簡」監管制度,綜保區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簡化業務核准手續。

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業可適用「四自一簡」模式。

三、企業設立電子賬冊時,可自主備案商品信息。除系統判別轉由人工審核的,系統自動備案。

四、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確定核銷周期。核銷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企業核銷盤點前應當告知海關。

五、企業可自主核定保稅貨物耗用情況,並向海關如實申報,自主辦理核銷手續。企業對自主核報數據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企業可按照「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方式對需要繳稅的保稅貨物自主補繳稅款。

七、簡化業務核准手續,企業可一次性辦理分送集報、設備檢測、設備維修、模具外發等備案手續。需辦理海關事務擔保的業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八、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其適用「四自一簡」模式: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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