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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72號(關於開展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服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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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72號(關於開展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服務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72號
2019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

2019年第172號

關於開展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服務的公告

為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增強企業對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可預期性,海關總署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6號,以下簡稱《預裁定辦法》)。根據進出口企業先期了解進口商品樣品歸類的需求,現將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服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服務的申請人應當是進口貨物收貨人。

二、申請人進口以下商品樣品可向擬進口地直屬海關提出預先歸類諮詢服務申請:

(一)通過裝運前檢驗等方式完成安全質量預評估的進口商品,即持有裝運前質量安全預評估證明的商品;

(二)擬進口商品的樣品,即企業批量進口貨物之前,提前進口少量用於法定檢驗目的的相同商品。

三、申請人申請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服務,應當通過「互聯網+海關」或「單一窗口」提交《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申請表》(詳見附件),同時提交滿足商品樣品歸類的相關資料和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海關自受理《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申請表》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回復諮詢結果。

五、預先歸類諮詢服務結果僅供參考。如需預先確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事項,請按《預裁定辦法》辦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商品歸類決定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結果同時失效,申請人可就該商品再次提交諮詢申請。

七、申請人如需申請預裁定,仍按照《預裁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九、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諮詢服務申請表.doc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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