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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關於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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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關於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
公告〔2018〕23 號
2018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關於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

公告〔2018〕23 號

為推進實施以保稅核注清單核注賬冊的管理改革,實現與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企業料號級數據管理有機銜接,海關總署決定全面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稅核注清單是金關二期保稅底賬核注的專用單證,屬於辦理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業務的相關單證。

二、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企業已設立金關二期保稅底賬的,在辦理貨物進出境、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以及開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加工貿易企業間保稅貨物流(結)轉業務的,相關企業應按照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系統設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數據信息,再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辦理報關手續(保稅核注清單填制規範詳見附件)。

三、為簡化保稅貨物報關手續,在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系統啟用後,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余料結轉、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後未獲得收入)、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結轉手續的,可不再辦理報關單申報手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或與區(場所)外企業間進出貨物的,區(場所)內企業可不再辦理備案清單申報手續。

四、企業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後需要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手續的,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數據由保稅核注清單數據歸併生成。

五、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加工貿易企業間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流轉,應先由轉入企業報送進口保稅核注清單,再由轉出企業報送出口保稅核注清單。

六、海關接受企業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後,保稅核注清單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備案清單)需撤銷的,其對應的保稅核注清單應一併撤銷。

(二)保稅核注清單無需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或對應報關單(備案清單)尚未申報的,只能申請撤銷。

(三)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備案清單)修改項目涉及保稅核注清單修改的,應先修改清單,確保清單與報關單(備案清單)的一致性。

(四)報關單、保稅核注清單修改項目涉及保稅底賬已備案數據的,應先變更保稅底賬數據。

(五)保稅底賬已核銷的,保稅核注清單不得修改、撤銷。

七、海關對保稅核注清單數據有布控覆核要求的,在辦結相關手續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保稅核注清單。

八、符合下列條件的保稅核注清單商品項可歸併為報關單(備案清單)同一商品項:

(一)料號級料件同時滿足:10位商品編碼相同;申報計量單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稱相同;幣制相同;原產國相同的可予以歸併。其中,根據相關規定可予保稅的消耗性物料與其他保稅料件不得歸併;因管理需要,海關或企業認為需要單列的商品不得歸併。

(二)出口成品同時滿足:10位商品編碼相同;申報計量單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稱相同;幣制相同;最終目的國相同的可予以歸併。其中,出口應稅商品不得歸併;涉及單耗標準與不涉及單耗標準的料號級成品不得歸併;因管理需要,海關或企業認為需要單列的商品不得歸併。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7月1日之前,已開展試點的海關可參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保稅核注清單填制規範

海關總署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保稅核注清單填制規範


為規範和統一保稅核注清單管理,便利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企業按照規定格式填制和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數據,特制定本填制規範。

一、預錄入編號

本欄目填報核注清單預錄入編號,預錄入編號由系統根據接受申報的海關確定的規則自動生成。

二、清單編號

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保稅核注清單報送時給予保稅核注清單的編號,一份保稅核注清單對應一個清單編號。

保稅核注清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2位為QD,表示核注清單,第3-6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7-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曆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誌(「I」為進口,「E」為出口),後9位為順序編號。

三、清單類型

本欄目按照相關保稅監管業務類型填報,包括普通清單、分送集報清單、先入區後報關清單、簡單加工清單、保稅展示交易清單、區內流轉清單、異常補錄清單等。

四、手(賬)冊編號

本欄目填報經海關核發的金關工程二期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各類手(賬)冊的編號。

五、經營企業

本欄目填報手(賬)冊中經營企業海關編碼、經營企業的社會信用代碼、經營企業名稱。

六、加工企業

本欄目填報手(賬)冊中加工企業海關編碼、加工企業的社會信用代碼、加工企業名稱,保稅監管場所名稱(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中心內企業名稱)。

七、申報單位編碼

本欄目填報保稅核注清單申報單位海關編碼、申報單位社會信用代碼、申報單位名稱。

八、企業內部編號

本欄目填寫保稅核注清單的企業內部編號或由系統生成流水號。

九、錄入日期

本欄目填寫保稅核注清單的錄入日期,由系統自動生成。

十、清單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保稅核注清單申報數據的日期。

十一、料件、成品標誌

本欄目根據保稅核注清單中的進出口商品為手(賬)冊中的料件或成品填寫。料件、邊角料、物流商品、設備商品填寫「I」,成品填寫「E」。

十二、監管方式

本欄目按照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

特殊情形下填制要求如下:

調整庫存核注清單,填寫AAAA;設備解除監管核注清單,填寫BBBB。

十三、運輸方式

本欄目按照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

十四、進(出)口口岸

本欄目按照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

十五、主管海關

主管海關指手(賬)冊主管海關。

十六、起運運抵國別

本欄目按照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

十七、核扣標誌

本欄目填寫清單核扣狀態。海關接受清單報送後,由系統填寫。

十八、清單進出卡口狀態

清單進出卡口狀態是指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等貨物,進出卡口的狀態。海關接受清單報送後,根據關聯的核放單過卡情況由系統填寫。

十九、申報表編號

本欄目填寫經海關備案的深加工結轉、不作價設備結轉、余料結轉、區間流轉、分送集報、保稅展示交易、簡單加工申報表編號。

二十、流轉類型

本欄目填寫保稅貨物流(結)轉的實際類型。包括: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加工貿易余料結轉、不作價設備結轉、區間深加工結轉、區間料件結轉。

二十一、錄入單位

本欄目填寫保稅核注清單錄入單位海關編碼、錄入單位社會信用代碼、錄入單位名稱。

二十二、報關標誌

本欄目由企業根據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是否需要辦理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申報手續填寫。需要報關的填寫「報關」,不需要報關的填寫「非報關」。

(一)以下貨物可填寫「非報關」或「報關」

1.金關二期手(賬)冊間余料結轉、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結轉

2.加工貿易銷毀貨物(銷毀後無收入)

3.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或與區(場所)外企業間流(結)轉貨物 (減免稅設備結轉除外)

(二)設備解除監管、庫存調整類核注清單必須填寫「非報關」

(三)其餘貨物必須填寫「報關」。

二十三、報關類型

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需要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手續時填寫,包括關聯報關、對應報關。

(一)「關聯報關」適用於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申報與區(場所)外進出貨物,區(場所)外企業使用H2010手(賬)冊或無手(賬)冊。

(二)特殊區域內企業申報的進出區貨物需要由本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填寫「對應報關」。

(三)「報關標誌」欄可填寫「非報關」的貨物,如填寫「報關」時,本欄目必須填寫「對應報關」。

(四)其餘貨物填寫「對應報關」。

二十四、報關單類型

本欄目按照報關單的實際類型填寫。

二十五、對應報關單(備案清單)編號

本欄目填寫保稅核注清單(報關類型為對應報關)對應報關單(備案清單)的海關編號。海關接受報關單申報後,由系統填寫。

二十六、對應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單位

本欄目填寫保稅核注清單對應的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單位海關編碼、單位名稱、社會信用代碼。

二十七、關聯報關單編號

本欄目填寫保稅核注清單(報關類型為關聯報關)關聯報關單的海關編號。海關接受報關單申報後,由系統填寫。

二十八、關聯清單編號

本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流(結)轉、不作價設備結轉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編號。

(二)設備解除監管時填寫原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編號。

(三)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無需填寫。

二十九、關聯備案編號

本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流(結)轉保稅核注清單本欄目填寫對方手(賬)冊備案號。

三十、關聯報關單收發貨人

本欄目填寫關聯報關單收發貨人名稱、海關編碼、社會信用代碼。按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

三十一、關聯報關單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

本欄目填寫關聯報關單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名稱、海關編碼、社會信用代碼。按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

三十二、關聯報關單申報單位

本欄目填寫關聯報關單申報單位名稱、海關編碼、社會信用代碼。

三十三、報關單申報日期

本欄目填寫與保稅核注清單一一對應的報關單的申報日期。海關接受報關單申報後由系統填寫。

三十四、備註(非必填項)

本欄目填報要求如下:

(一)涉及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填寫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編號。

(二)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在本欄內填報「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

(三)申報時其他必須說明的事項填報在本欄目。

三十五、序號

本欄目填寫保稅核注清單中商品順序編號。系統自動生成。

三十六、備案序號

本欄目填寫進出口商品在保稅底賬中的順序編號。

三十七、商品料號

本欄目填寫進出口商品在保稅底賬中的商品料號級編號。由系統根據保稅底賬自動填寫。

三十八、報關單商品序號

本欄目填寫保稅核注清單商品項在報關單中的商品順序編號。

三十九、申報表序號

本欄目填寫進出口商品在保稅業務申報表商品中的順序編號。

設備解除監管核注清單,填寫原進口核注清單對應的商品序號。

四十、商品編碼

本欄目填報的商品編號由10位數字組成。前8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商品編碼,後2位為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附加編號。

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商品編碼一致,由系統根據備案序號自動填寫。

四十一、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按企業管理實際如實填寫。

四十二、幣制

按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

四十三、數量及單位

按照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其中第一比例因子、第二比例因子、重量比例因子分別填寫申報單位與法定計量單位、第二法定計量單位、重量(千克)的換算關係。非必填項。

四十四、單價、總價

按照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填寫。

四十五、產銷國(地區)

按照報關單填制規範中有關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要求填寫。

四十六、毛重(千克)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非必填項。

四十七、淨重(千克)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後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非必填項。

四十八、征免規定

本欄目應按照手(賬)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手(賬)冊中的征免規定為「保金」或「保函」的,應填報「全免」。

四十九、單耗版本號

本欄目適用加工貿易貨物出口保稅核注清單。本欄目應與手(賬)冊中備案的成品單耗版本一致。非必填項。

五十、簡單加工保稅核注清單成品

該項由簡單加工申報表調取,具體字段含義與填制要求與上述字段一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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