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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3號(關於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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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3號(關於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的公告)
公告〔2018〕193號
2018年12月10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3號(關於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的公告)

公告〔2018〕193號

為進一步規範和簡化轉關貨物海關監管手續,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轉關作業無紙化是指海關運用信息化技術,對企業向海關申報的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電子數據進行審核、放行、核銷,無需收取紙質單證、簽發紙質關封、簽注相關監管簿,實現全流程無紙化管理的轉關作業方式。

企業無需再以紙質提交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司機簽證簿》。

海關需要驗核相關紙質單證資料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

二、承運轉關貨物的廂式貨車車廂或者集裝箱箱門施加有完整商業封志的,企業應當在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電子數據「關鎖號」數據項中填入商業封志號,並在「關鎖個數」數據項中填入商業封志個數。

承運轉關貨物的廂式貨車車廂或者集裝箱箱門施加有安全智能鎖的,企業應當在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電子數據「安全智能鎖號」數據項中填入安全智能鎖號。

三、轉關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憑海關轉關貨物電子放行信息,辦理轉關貨物的提貨和發運手續。

進口轉關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後,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向海關申報轉關運抵報告電子數據。

四、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出境地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後,出境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班)、提/運單號待定或者已發生變化時,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將相關電子數據數據項變更為實際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班)、提/運單號。

五、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已通過系統放行後,無法修改變更轉關電子數據或者因故不開展轉關運輸的,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辦理轉關退運或者作廢手續。

六、如遇網絡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企業無法向海關申報轉關貨物電子數據的,經海關同意,可以憑相關紙質單證材料辦理轉關手續;待故障排除後,企業應當及時向海關補充傳輸相關電子數據。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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