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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4號(關於啟用進出境郵遞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統有關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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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4號(關於啟用進出境郵遞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統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8〕164 號
2018年11月8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4號(關於啟用進出境郵遞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統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8〕164 號

為進一步嚴密進出境郵件監管,提高郵件通關效率,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國海關推廣使用進出境郵遞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關總署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通過建立總對總對接的方式實現進出境郵件全國聯網傳輸數據。

二、郵政企業負責採集郵件面單電子數據並向海關信息系統傳輸,面單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稱,收寄國家(地區)及具體地址,內件品名、數量、重量、價格(含幣種)等。

進出境郵件面單數據不完整的,由郵政企業通知境內收寄件人辦理補充申報手續。

三、進出境郵遞物品所有人應當承擔郵寄進出境物品的申報責任。

出境郵件的寄件人為申報主體;進境郵件以寄件人在郵件面單填寫信息為申報內容,境內收件人可以補充郵件的有關申報內容,並對補充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可以自行向海關辦理物品的通關手續,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

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聲明放棄的郵件、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郵件,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件,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六、海關通過信息系統向郵政企業發送對郵件的處置結果,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海關反饋的處置結果對郵件進行相應的業務處置。

七、郵政企業辦理郵件總包的進境、出境、轉關手續,應當向海關傳輸總包路單等相關電子數據。

本公告內容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1月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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