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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3號(關於修訂跨境電子商務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接入報文規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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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3號(關於修訂跨境電子商務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接入報文規範的公告)
公告〔2018〕113 號
2018年9月4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3號(關於修訂跨境電子商務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接入報文規範的公告)

公告〔2018〕113 號

根據關檢融合需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申報數據項接入報文規範修訂事宜公告如下:

一、報文修訂情況詳見下表:


序號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數據
格式
是否必填
說明
變更
內容
進口清單表體
1
商品規格型號
gmodel
C..510
填寫品名、牌名、規格、型號、成份、含量、等級等,滿足海關歸類、審價、監管要求
由C..250擴充為C..510
2
貿易國
tradeCountry
C3
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國(地區)代碼。
新增填制要求
進口電子訂單表頭
3
訂購人電話
buyerTelephone
C..30
海關監管對象的電話,要求實際聯繫電話
新增填制要求
進口電子訂單表體
4
商品規格型號
gmodel
C..510
滿足海關歸類、審價以及監管的要求為準。包括:品名、牌名、規格、型號、成份、含量、等級等
新增填制要求
進口運單表頭
5
訂單編號
orderNo
C..60
交易平台的訂單編號,同一交易平台應唯一。
新增填制要求

修訂後的報文規範和經過海關驗證的傳輸協議及接入服務產品參見《海關跨境統一版系統企業對接報文規範(試行)》(詳見附件1)。

二、企業對於其向海關所申報及傳輸的電子數據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單證數據使用數字簽名技術。具體如下表所示:

表 1 進口業務單證責任主體


序號
業務單證
責任主體
數字簽名
1
進口清單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
2
電子訂單
電商企業或電商平台
或受委託的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
3
支付單
支付企業
或受委託的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
4
運單
物流企業
5
運單狀態
物流企業
6
撤銷申請單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
7
退貨申請單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
8
入庫明細單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
表 2  出口業務單證責任主體


序號
業務單證
責任主體
數字簽名
1
出口清單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
2
電子訂單
電商企業或電商平台
3
收款單
電商企業
4
運單
物流企業
5
運抵單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
6
離境單
物流企業
7
清單總分單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
8
撤銷申請單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
9
匯總申請單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

企業數字簽名的技術要求及密碼產品選型參見《海關跨境統一版系統密碼產品選型和使用指南》(詳見附件2),請企業根據實際業務配置。

三、支持提供跨境統一版系統清單錄入功能。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可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服務平台使用「跨境電子商務」功能進行清單錄入、修改、申報、查詢等操作。

四、有關跨境統一版系統企業用戶操作手冊及企業對接報文標準等附件文檔,如有變更將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服務平台「文檔資料」欄目及時發布。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18年第56號公告同時廢止。

以上事宜可諮詢海關服務熱線:12360。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關跨境統一版系統企業對接報文規範(試行)

2.海關跨境統一版系統密碼產品選型和使用指南

海關總署

2018年9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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