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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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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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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浙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辦法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生產、轉換、儲存和消費,節能產品和技術的開發、利用,節能服務以及節能管理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節約優先、政府調控、市場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節能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於推進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生產能力,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推動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調整,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產品、技術、工藝的研發、示範和推廣應用,促進節能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並通過節能宣傳周、節能企業、節能社區等形式和報刊、廣播、網絡等媒體,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報道,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能源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能源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機關事務管理、財政、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農業、海洋與漁業、科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和建設、交通運輸、機關事務管理、農村能源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工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和農村節能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十條 能源監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加強節能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情況;

  (二)核查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監督落實節能措施;

  (三)受理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查處能源利用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省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方法,加強統計執法,保證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 實行落後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業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耗能行業產能增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未完成節能目標或者未完成落後產能淘汰任務的地區,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暫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業項目。

  第十四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下同)節能評估按照項目設計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電力折算係數按等價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三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節能登記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和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機構、評估人員共同對節能評估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級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審查,具體權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產品、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行業或者地方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節能規定的。

  第十八條 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具建設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包括節能評估文件、節能登記表)徵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其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提出審查意見。建設主管部門的節能審查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期限內。

  需要國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築項目,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民用建築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前,將節能評估文件報送節能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將節能登記表報送其備案。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節能評估報告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節能審查意見。其中,依法需經國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節能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築建成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物能效進行測評;建築物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能效測評結果。

  民用建築以外的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節能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從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有相應工程諮詢、設計資質或者從事專業節能服務二年以上;

  (三)有十名以上與節能評估業務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節能評估機構執業;

  (四)有健全的節能評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節能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範圍,事先將機構名稱、前款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報送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節能評估機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未予備案的節能評估機構,其所編制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節能評估機構名錄由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節能審查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機構,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節能審查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參與節能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形成開放式的節能服務市場體系。

  節能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提供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應當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保守用能單位商業秘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以及各類能源消費、主要耗能設備等原始台賬,確保本單位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並按照規定要求向統計部門報送有關能源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用能單位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分布式能源、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二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節能發電調度管理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規定的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熱電聯產、餘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運行。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的城鎮、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應當在規定的合理經濟供熱範圍內,根據有關規劃實行集中統一供熱和熱、電、冷三聯產。集中供熱的生產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需合同約定為用戶安全、穩定供熱。

  除因特殊工藝要求外,在已實行集中統一供熱的區域內,不得新建生產性、生活性供熱鍋爐;對已建成的生產性、生活性供熱鍋爐,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補償後責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關停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鼓勵太陽能、地熱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應用。

  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築、保障性住房、十二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利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民用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嚴格控制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和場所以及大型建築物的裝飾性景觀照明用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引導運輸企業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措施,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生產過程中運量、運力、施工作業等多種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生產計劃,提高交通用能設備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科學規劃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布局,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鼓勵發展中小學校車服務系統。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等工作,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充分利用電視電話會議等現代化手段,提高效率,減少交通出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採用節能建築材料和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使用沼氣、省柴灶、節能爐灶和節能燈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建立高耗能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提前更新和淘汰補償制度。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農業、海洋與漁業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實施重點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確定能源管理人員,報本級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專業培訓。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能源消耗總量的等級劃分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並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不實、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由能源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或者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能源檢測或者審計。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能監察、檢測或者審計的結果對用能單位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和技術的示範與推廣應用、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節能信息服務、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表彰獎勵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專項資金,應當優先安排用於節能降耗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節能技術示範工程建設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節能專項資金和用於節能領域的科技專項資金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安排。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國家節約能源資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用能單位開展各類資源循環利用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投放,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範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鼓勵支持節能服務產業的發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有關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節能服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和補助、獎勵。

  用能單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列支。

  第四十五條 企業單位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本單位的節能獎勵。獎勵資金從所節約的能源價值中依法提取,計入成本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國家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目錄的技術和產品的,按照規定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除國家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目錄外,省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本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導向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用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或者推廣導向目錄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

  第四十八條 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價格政策;對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具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由節能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已設立能源監察機構的,由能源監察機構行使。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民用建築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五十一條 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能評估機構和負有責任的評估人員三年內所編制或者參與編制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民用建築項目未按規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建設,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能源監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

  (二)對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五)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節能監察,是指能源監察機構依法對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用能單位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對違法用能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的活動。

  (二)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三)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四)能源審計,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以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檢查、核查和分析評價,以促進節能、制止浪費,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五)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對策和措施,並編制節能評估文件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六)合同能源管理,是指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一種服務機制,即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等服務,並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七)節能自願協議,是指用能單位或者行業組織在政府有關政策引導和鼓勵下,就一定期限實現一定節能和環保目標,自願與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

  (八)電力需求側管理,是對電力用戶推行節電和負荷管理工作的一種模式,即通過採取電能效率管理、電力負荷管理、有序用電等措施,優化用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實現低成本的電力服務,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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