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優化開發區建設促進開發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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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優化開發區建設促進開發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18〕9號
2018年1月19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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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精神,加快推進我省開發區轉型升級,發展更高層次開放型經濟,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按照省第十四次黨代會決策部署,以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統領新一輪對外開放,進一步發揮開發區功能優勢,優化開發區產業結構,完善開發區體制機制,努力把開發區打造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示範區、經濟國際化的先行區、投資貿易自由化的實踐區,為我省奮力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深化改革。先行先試中央和我省各項改革任務,大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改革激發新時代開發區發展的動力和活力,提供開發區改革樣本。

堅持開放發展。以開放促發展,加快推進開發區平台、產業、企業和人才國際化,發揮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路者和吸引高質量外資主陣地的作用。

堅持創新驅動。推進開放創新、科技創新、機制創新,吸引集聚創新資源,提高創新服務水平,推動開發區發展由追求速度向追求高質量發展轉變,由同質競爭向差異化發展轉變,由硬環境見長向軟環境取勝轉變。

(三)發展目標。

開發區擴大開放的載體作用進一步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進一步增強,產業集聚的平台作用進一步鞏固,新型城市化的推動作用進一步凸顯,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貢獻度進一步提升。到2020年,全省開發區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達到1.1萬億元,進出口總額和利用外資總額分別占全省總量的50%以上;建成產值超千億元的開發區20個、國際產業合作園25家,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較強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外向型先進製造業集群,成為「浙江製造2025」領跑區。

二、優化產業結構

(一)推進建設國際產業合作園。

加強與發達國家政府、企業、中介組織的交流合作,打造一批外資來源地相對集中的國際產業合作園。聚焦國際前沿技術、新興業態和先進製造,發揮國際產業合作園政策和資源疊加效應,推進精準招商,逐步構建集產業鏈、投資鏈、創新鏈、人才鏈、服務鏈於一體的開放創新體系,帶動開發區產業向國際價值鏈高端躍升。爭取國際產業合作園在國家級開發區實現全覆蓋。(省商務廳負責)

(二)增強開發區創新驅動能力。

鼓勵開發區加快發展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服務平台。鼓勵海外科技孵化投資,帶動專家團隊引進和高端項目落地。推進智慧開發區建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實現產業智慧化和園區管理智能化。推進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示範區。(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商務廳負責)

(三)推進開發區產業轉型升級。

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通過技術創新和品牌化建設實現產業鏈拓展、價值鏈提升。集聚發展優勢主導產業,打造一批領跑「浙江製造2025」的產業集群,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隱形冠軍」企業。大力發展新興產業,建設一批龍頭企業主導、規模優勢明顯、輻射帶動作用強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負責)

(四)打造外向型先進製造業集群。

加快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建設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外向型先進製造業集群和進出口基地,推動塊狀特色產業走向國際市場。積極培育製造業集群中關聯度大、主業突出的龍頭企業,鼓勵集群內企業通過股份化、資本化等方式構建產業聯盟。鼓勵開發區企業「走出去」併購,支持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設境外產業合作園。(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金融辦負責)

(五)發展壯大現代服務業。

在鞏固提升製造業的基礎上,鼓勵發展研發設計、專業維修、信息服務和金融、審計等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生產性服務業與製造業融合發展。順應開發區產城融合趨勢,合理布局生活性服務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

(六)提升浙台經貿合作區發展水平。

密切浙江和台灣經貿往來,着眼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推動浙台(蒼南)經貿合作區等4家對台經貿合作區在高端製造、科技研發、精緻農業等領域與台灣開展深入合作。支持浙台(玉環)經貿合作區創建國家級對台經貿合作區。(省商務廳負責)

(七)整合提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加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規劃,推動符合條件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等整合優化為綜合保稅區。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向加工製造中心、貿易銷售中心、交易結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維修服務中心和研發設計中心等方向發展。(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國稅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浙江檢驗檢疫局、寧波檢驗檢疫局負責)

三、優化空間布局

(一)強化開發區規劃引領。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轄區內開發區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一二三產業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平衡產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和公共服務用地需求,打造宜產宜居生態開發區。(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負責)

(二)深化開發區整合提升。

全面推進開發區整合提升,鼓勵開發區在不涉及「四至」範圍變更、不突破國家核准面積的前提下,推進體制創新、資源整合和產業提升。鼓勵符合條件的開發區 整合相鄰、相近園區,實現區塊間聯動發展。支持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較高的省級開發區申報國家級開發區,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建立飛地園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負責)

四、優化資源配置

(一)加大開發區利用外資力度。

把引進外資作為開發區「一把手工程」,強化招商隊伍建設,創新招商引資方式,鼓勵採取中介招商、委託招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引進外資。鼓勵圍繞主導產業開展產業鏈招商,重點引進一批跨國公司、行業龍頭企業和「隱形冠軍」企業,集中引進一批能帶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引發產業裂變的產業項目。允許各開發區在法定權限範圍內製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

(二)加大開發區用地支持力度。

在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各地對開發區外資項目落地所需建設用地予以優先保障。積極推進多層標準廠房建設, 合理開發地下空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國際產業合作園可參照省級特色小鎮支持政策施行。(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負責)

(三)加大開發區金融支撐力度。

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區運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或發行債券融資。鼓勵開發區依託區內外上市公司、保險資金等高端要素,設立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等基金,打造金融合作創新示範區,發揮金融創新對技術、產業創新的推動作用。(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四)推進開發區資源要素配置改革。

建立健全開發區資源要素交易平台,促進形成資源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市場體系,提高資源要素配置效率。開展工業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開發區項目投資強度要高於全省平均水平。針對不同類型企業,在用地、用能、排污等方面實施差別化激勵和倒逼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負責)

(五)推進開發區人才隊伍建設。

推進開發區人才體制機制改革,探索實施「一事一議」引才、產業精準引才、全球化柔性引才等人才引進模式。支持開發區推進「千人計劃」,在海外人才密集 地區建立常態化人才聯絡網,引進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和專業人才。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全面推進現代學徒制,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鼓勵中外合作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借鑑相關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人才引進政策,幫助我省高端緊缺人才解決子女入學、家屬就業、房屋居住等問題。(省委人才辦、省編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商務廳負責)

(六)推進開發區綠色生態發展。

嚴格落實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健全開發區從規劃編制到建設實施全過程低碳生態管理機制。推進開發區生態化、循環化改造,鼓勵建設生態 工業示範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等綠色園區。推進開發區綠色工廠建設,實現廠房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淨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商務廳負責)

五、優化體制機制

(一)深化開發區管理體制改革。

充分賦予開發區投資管理權限,將開發建設、經濟管理各項職能和審批權限依法下放給開發區。對於暫時不宜下放的管理權限,實行「見章跟章」制度,基本做到區內事區內結。落實國家級開發區利用外資發證權和備案權,探索賦予國家級開發區與設區市同等的經濟、社會等管理權限。理順開發區財稅管理體制,建立完善開發區與所在地政府投入和產出分成制度。(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負責)

(二)推進開發區「最多跑一次」改革。

按照精簡、效能、統一原則,推動實行大部門制扁平化管理,對於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探索取消預審環節,簡化申報程序,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審批部門報送。積極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經驗,協調推進開發區立法工 作,構建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省編辦、省商務廳負責)

(三)建立開發區工作容錯免責機制。

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和規定,對在推進改革、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和過失,給予寬容和免責,為開發區幹部幹事創業創造良好條件。(各設區市政府負責)

(四)完善開發區綜合評價制度。

加強開發區統計工作,完善開發區綜合評價體系,強化綜合考核評價導向作用,引導開發區走高質量發展之路。(省商務廳、省統計局負責)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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