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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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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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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浙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8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法律,結合本省多年的實踐經驗,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的執行。

二、省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五年計劃草案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20天前,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計劃草案應附重大建設項目計劃。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計劃草案和計劃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代表大會。

四、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年度計劃草案和計劃報告的審查重點是:

1、計劃的指導思想要符合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以及長遠規劃;

2、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符合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體現持續、穩定發展的要求;

3、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強宏觀調控,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安排好全省重點建設,切實改善人民生活,促進就業、社會保障和環境保護工作等要求。

五、對涉及面廣、投資巨大、影響深遠的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

六、經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確需進行部分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年度計劃在10月15日前,中長期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20天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並審議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題匯報,對計劃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聽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8月底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計劃執行情況。

全省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說明情況。

七、受主任會議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專門委員會聽取匯報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向主任會議報告。

財政經濟委員會定期召開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並進行分析研究。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九、財政經濟委員會在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匯報後,應當根據需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議的意見和建議。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可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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