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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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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的決定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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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浙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5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的決定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快編制和實施畜牧業轉型升級發展規劃,按照農牧結合、生態養殖和發展循環農業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規模、總量,重點發展生態養殖小區、生態養殖場、農牧結合的家庭農場,逐步淘汰嚴重影響環境的低、小、散養殖戶,確保養殖業發展與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在環境敏感地區,應當依法劃定和調整禁養區、限養區,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或者擴建畜禽養殖場,對現有畜禽養殖場、養殖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引導其轉產轉業,實現禁養目標。在限養區內,應當嚴格限制畜禽養殖總量,使之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鼓勵養殖戶到生態養殖小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業,支持規模養殖場提升健康環保養殖水平。

  二、為加強對畜禽規模養殖場污染防治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畜禽規模養殖標準。各地應當全面實行畜禽標識可追溯管理。從外地調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飼養的,其數量達到規模養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模養殖場進行管理。

  三、省環境保護、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各類畜禽養殖小區和養殖場、養殖戶必須將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按照規定標準自行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有處理能力的企業、中介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達標排放或者資源化利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推行病死畜禽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統計報告等制度。畜禽養殖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統籌兼顧,加快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嚴禁並及時查處隨意棄置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行為。鼓勵村(居)民自治組織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畜禽養殖協會開展行業自律等,規範畜禽養殖行為,形成群防群治畜禽污染的良好氛圍。

  四、省人民政府及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農業、國土資源、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畜禽養殖相對集中的地區畜牧業轉型升級的扶持力度,在生態養殖小區、生態養殖場和農牧結合的家庭農場建設以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土地、資金和技術的支持。各地應當大力培育新型畜牧產業體系,提升畜牧業發展的現代化水平,努力保障市場有效供給。

  五、省和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和代表視察等形式,依法推進我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生產生活環境,確保我省畜牧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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