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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檔案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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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檔案管理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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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濟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10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濟南市檔案管理若干規定

(2000年9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做好檔案保護、搶救、收集等工作,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檔案事業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

  第五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和拒絕歸檔。

  檔案工作人員工作變動時,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條 凡涉及本市的下列重大活動、重大事件,承辦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收集、保管相關文件材料,在活動結束或者事件處理完畢後六十日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檢查、視察、考察、指導工作,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的參觀、訪問;

  (二)我市承辦的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舉辦的重要經濟、文化活動;

  (三)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和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四)其他重大活動、重大事件。

  在前款規定的重大活動、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題詞、照片、錄音、錄像等材料,可以提前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

  第七條 對確定為國家、省、市的重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驗收主管單位應當通知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共同參與對建設項目檔案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名泉、名湖、名山、名園、古樹名木和文物的檔案。

  第九條 綜合檔案館可以為濟南籍和曾經在濟南工作過的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人員建立人物檔案:

  (一)獲得國際組織榮譽稱號的;

  (二)中央黨的機關和國家機關授予榮譽稱號的;

  (三)在科學技術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全國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文學家、藝術家、企業家、民間藝(匠)人等。

  人物檔案歸國家所有。

  第十條 市屬和縣(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撤銷、終止、合併、分立時,其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撤銷、終止的,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

  (二)合併的,可以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或者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也可以由合併後的單位分別單列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原單位的檔案應當作為一個全宗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由分立後承擔原單位主要職能的單位單列全宗保管。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時,其原有的幹部職工檔案、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其他檔案應當在政府有關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黨群工作類、行政管理類檔案向政府有關部門移交,或者寄存在綜合檔案館;

  (二)生產技術管理類、經營管理類檔案由雙方商定,可以移交接收方,也可以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置;

  (三)基建類、設備儀器類檔案,隨其實體歸屬;

  (四)產品類、科學技術研究類檔案(含專利、商標、技術等)由雙方協商處置。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國有事業單位資產與產權變動時檔案的處置,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資產清理結束前,應當妥善保管全部檔案資料及目錄,不得丟失。

  第十三條 鼓勵個體工商戶、科技示範戶收集、保存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對散存在社會上的反映社會政治、經濟、科學、文化等活動及著名人士、名勝古蹟、風土民情、地理地貌和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及有保存價值的史志、聖旨、家(族)譜等不同載體的檔案史料進行徵集。

  第十五條 鼓勵捐贈檔案史料。對捐贈檔案史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綜合檔案館載入捐贈名冊並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對有重要價值的檔案史料,綜合檔案館可以根據其價值徵購或者收購,其費用由同級財政在預算內列支。

  徵購、收購和接受捐贈的檔案史料歸國家所有。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檔案,可以寄存在綜合檔案館。寄存時,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做好磁帶、磁盤、光盤等電子文件及照片、縮微膠片、錄音帶、錄像帶等新型載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綜合檔案館的檔案信息中心應當逐步實行檔案信息網絡化管理。

  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應當向市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專門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

  第二十一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完善檢索工具,編輯出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布、開放檔案,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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