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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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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濟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6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2019年4月28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設置

第四章 發布與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提升城市品質,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置、發布、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建(構)築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公共空間,城市道路及各類公共場地,以及城市之間的交通幹道邊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機關、團體、院校、各企事業單位和營業性店鋪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置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帶有名稱、字號、標誌等內容的各類標識、匾額、標牌等,包括樓宇標識和店招牌匾。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統一規劃、分區控制、美觀大方、確保安全、信息公開,廣告用語用字應當準確規範。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區(縣)城市管理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市及相關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公安、財政、發展和改革、國資監管、應急管理、商務、文化和旅遊、城鄉水務、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和公益廣告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提高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計和設置水平。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開放,將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以及戶外廣告設置方案、設置人、設置申請和批准等有關信息納入該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和有關管理部門查詢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並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適時進行修改和完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禁設區和限設區,並分別提出控制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提出戶外廣告分類要求,明確禁止類、控制類、鼓勵類的戶外廣告類型,並分類對戶外廣告的布局、數量、規格等作出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對戶外廣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或者負責規劃工作的有關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設置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徵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意見後批准實施。

專項規劃劃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重點管理區域內的設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設置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點位數量、載體部位、詳細尺寸、結構形式、廣告性質等。

第十一條 編制專項規劃、設置方案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徵求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各方面意見,並將專項規劃、設置方案草案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及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編制專項規劃、設置方案,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意見;報送時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二條 經依法批准的專項規劃、設置方案,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修改、公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燃氣設施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五)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下列區域和載體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教育科研、醫療衛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區範圍內和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文化建築上;

(二)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範圍內和歷史建築上;

(三)公路用地範圍以及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範圍內;

(四)道路規劃紅線內,但道路規劃紅線內的公交候車亭除外;

(五)護城河沿岸管理區域,泉水公園、名勝風景所屬範圍內,但公益廣告除外;

(六)觀光電梯、危房和雕塑、紀念碑、景觀構築物、地下出入口等各類建(構)築物上;

(七)閱報欄、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設施上;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或者載體。

第十五條 在專項規劃劃定的禁設區範圍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綠地、公園結合園林景觀適度設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廣告;

(二)商業、商務辦公、居住建築的附屬商業(底商)設置的櫥窗廣告;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的商業綜合體建築設計方案預留的廣告位並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要求設置的廣告;

(四)道路規劃紅線內設置的公交候車亭廣告;

(五)市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特別批准設置的廣告。

第十六條 禁止設置屋(樓)頂廣告、橋體廣告、高立柱大型廣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廣告。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專項規劃編制實施前,市人民政府已經公布實施的《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繼續適用於該專項規劃範圍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活動。

  1. 設置

第十八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依照專項規劃、設置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置,並應當自設置之日起十日內向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明示設置信息,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的建築設計方案預留廣告位的,設置戶外廣告可以直接申領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九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許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許可;其他區(縣)設置戶外廣告的,向所在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許可。

第二十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許可前,應當依法取得公共載體或者非公共載體的使用權。

設置商業廣告的,其公共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非公共載體使用權應當與載體產權人協議取得。

商業廣告公共載體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由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出讓期限由合同約定,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出讓期限屆滿後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招標、拍賣所得收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繳公共財政。

設置公益廣告的,應當與載體產權人、產權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協議取得公共載體或者非公共載體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許可的,應當向相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告載體權屬或者取得使用權的證明;

(二)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內容包括:設置地點、數量、性質、設施形式、規格尺寸、期限,載體位置示意圖,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等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說明及定期安全維護措施。

因大型公益活動或者商業展銷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還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十個工作日前提交舉辦活動的批准文件。

涉及到利害關係人的,需提供利害關係人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符合專項規劃、設置方案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申請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發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將審批信息自批准之日起兩日內傳送至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臨時戶外廣告許可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相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應當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續未獲得批准的,應當於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相關設施。

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轉讓雙方應當持轉讓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轉讓協議、主體資格證明等資料,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讓。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的設置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許可期限以及類別(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臨時戶外廣告)等內容。設置人應當按照載明的內容進行設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租借、倒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在設置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撤回設置許可,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要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對戶外廣告設置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建(構)築物臨街立面上依法設置牌匾標識。設置牌匾標識可以參照專項規劃中相關技術規範。

每個店鋪允許設置一個店招牌匾,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置一個。

店招牌匾宜在二層樓以下設置,但商業街區除外。商業街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劃定公布。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建築物的,設置店招牌匾應當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製作。

禁止超出建築物頂部和裙房頂部設置店招牌匾、樓宇標識;屬於坡屋頂的,不得超過屋檐設置。

第二十八條 牌匾標識設置應當與建(構)築物和周邊環境相協調,與歷史文化和現代都市風貌相融合。

鼓勵牌匾標識設計與設置的自主性、原創性,提升牌匾標識精美度。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提出或者公民投訴舉報認為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妨礙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部門經核實並聽取設置人陳述後提出處理建議;設置人對處理建議有異議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商務、文化和旅遊等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代表、市民代表進行會商,出具保留或者整改意見書並通過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對確需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設置人限期整改。

第四章 發布與維護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內容應當合法、健康、誠信,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發布低俗、不雅內容;用語用字、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地名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監管職責。

第三十一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戶外廣告的,在申請發布前,應當經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發布。

第三十二條 公益廣告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對公益廣告實行設置點位統一規劃、設置內容統一審定、設置時間統一發布。

公益廣告應當着力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明城市建設、泉城特色等內容。

公益廣告所需費用納入市、區(縣)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徵用商業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益廣告發布活動結束後,公益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於三日內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益廣告改為商業廣告。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的維護、管理由設置人負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檢測和檢查維護責任,確保設施安全、整潔。對殘缺、污損的設施沒有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更換或者拆除;拆除的,應當恢復原貌。

商業廣告版面臨時空置的,應當予以裝飾或者發布公益廣告。

第三十六條 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註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或者因法定事由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自註銷或者撤銷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每塊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專項規劃、設置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人未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載明的內容設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相關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擅自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每塊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塗改、租借、倒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 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吊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每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偽造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設置店招牌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每個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超出建築物頂部、裙房頂部或者坡屋頂屋檐設置牌匾標識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對店招牌匾按每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樓宇標識按每個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人逾期不整改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大型戶外廣告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非大型戶外廣告按每塊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樓宇標識按每個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店招牌匾按每個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將公益廣告改為商業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人未履行維護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樓宇標識,是指在建築物外立面設置的各類建築物名稱、符號以及用於表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名稱、符號。

本條例所稱店招牌匾,是指建(構)築物用地範圍內的經營性、商業性店鋪和單位設置的名稱、字號等。

本條例所稱公共載體,是指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建築物等公共產權資源。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戶外廣告設施任一邊長不少於四米或者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廣告。

第四十七條 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權限執行本條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8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正的《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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