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駐刑少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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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駐刑少初字第14號

2008年8月3日於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苑楠,曾用名李樂樂,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遂平縣常莊鄉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幹部,住遂平縣灈陽鎮建設路14號。系被害人苑詩偉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宇,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遂平縣建設局職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苑詩偉的母親。

訴訟代理人劉建鋒,河南成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紅亞,又名梁紅,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捕前系遂平縣實驗小學教師,住遂平縣灈陽鎮文化路4號。因涉嫌犯綁架罪於200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遂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董中良,河南濟世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於聯合,又名於連合,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西平縣蔡寨鄉崔莊村八組。1990年因犯搶劫罪被遂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綁架罪於200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遂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田炳蘭,河南濟世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以駐檢刑訴[2008]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犯綁架罪,於200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苑楠、朱宇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薛長義、檢察員梁振輝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苑楠、朱宇及其訴訟代理人劉建鋒,被告人梁紅亞及其辯護人董中良,被告人於聯合及其辯護人田炳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多次到平頂山等地賭博,輸錢較多,二人遂預謀綁架遂平縣實驗小學三年級學生苑詩偉勒索錢財。2008年3月7日早上,梁紅亞將被害人苑詩偉從學校騙到其家中,並哄騙其服下七片安眠藥後到臥室休息。期間,梁紅亞數次與於聯合聯繫,欲讓其向苑詩偉的父母勒索錢財,但電話未能接通。後梁紅亞接到學校電話通知到校有事,苑詩偉又哭鬧着要離開,梁唯恐事情暴露,遂趁苑上衛生間方便之機,先後用手、塑料袋捂苑的口鼻至其昏迷,後又用透明膠帶將苑的口鼻處封死,造成苑詩偉因口鼻腔受阻塞致機械性窒息死亡。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的供述,證人苑楠、朱宇、楊金、焦軍政、謝科晗等人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刑事技術鑑定、物證、書證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並殺害人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綁架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苑楠、朱宇請求判令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及其家屬因本案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460041元。

被告人梁紅亞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梁紅亞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揭發同案犯於聯合的共同犯罪事實,請求本院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於聯合辯稱其未參與預謀綁架苑詩偉;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被告人於聯合犯綁架罪的證據不足,請求本院宣告其無罪。

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梁紅亞與其丈夫鄭建軍的堂姐夫被告人於聯合商定,由梁紅亞出資共同進行賭博,輸贏款由二人事後分攤。而後,二人多次前往舞鋼等地參與賭博,輸款十餘萬元,其中於聯合按二人協議應分擔的五萬元一直未歸還。後梁紅亞繼續單獨參與賭博,先後輸掉數十萬元,欠下巨額債務。 2008年2月底,梁紅亞因家庭經濟拮据,便催促被告人於聯合歸還欠款,於聯合表示無力歸還。同年3月初的一天,梁紅亞在催促於聯合還錢時提出,二人共同綁架張台鄉在山西做生意的胡某某,向其家人勒索錢財,於聯合當即表示同意,並稱其亦缺錢,一定干。後因二人未能商定綁架犯罪的具體方法而未付諸實施。3月 3日,梁紅亞多次撥打被告人於聯合的手機,催其還錢,於聯合在遂平縣和興鄉參與賭博,一直拒接電話。4日凌晨1時許賭博結束後,於聯合到梁紅亞家中,謊稱其在駐馬店市找到一個老闆作為綁架目標,白天去踩點了,並提出將該老闆綁架到梁紅亞家中,勒索百十萬元,再將人殺死後共同攜款潛逃,梁紅亞表示同意。後因梁感到害怕,未再與於聯合商量此事。3月6日下午,被告人梁紅亞在遂平縣財苑賓館住宿和參與賭博中,將其借款2萬餘元輸掉後,打電話告知被告人於聯合已選定其任教的遂平縣實驗小學學生苑詩偉作為綁架目標,決定次日由梁紅亞將被害人苑詩偉騙至家中,由於聯合向被害人親屬勒索錢財,於聯合當即表示同意,並許諾 7日一早趕到梁紅亞家。7日早晨7時許,被告人梁紅亞以找苑詩偉幫其辦事為藉口,將到校上學的苑詩偉從實驗小學騙至其位於遂平縣灈陽鎮育才路320號的家中,哄騙苑詩偉先後服下佳靜安定片(安眠藥)7片,讓其到臥室的床上休息。隨後,梁紅亞多次撥打被告人於聯合的手機,欲讓其到自己家中,向苑詩偉的家人勒索錢財,但由于于聯合關機而未能接通。上午9時許,梁紅亞的同事白雲鴿多次打梁紅亞的手機,通知其有急事需趕到學校。此時,苑詩偉上完廁所哭鬧着要求回家,被告人梁紅亞唯恐綁架事實敗露,便將苑詩偉按倒在衛生間的地上,先後用手和塑料袋捂其口鼻,待苑詩偉失去反應後,又用透明膠帶將其口鼻封死後趕回遂平縣實驗小學,致使苑詩偉口鼻腔受阻塞而窒息死亡。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梁紅亞的供述:2006年3月份開始,我先和於聯合一起去舞鋼等地賭博,我出本錢,輸贏我倆平分,沒多久就輸了10餘萬元,後又獨自參與賭博,輸有六七十萬元,欠下巨額賭債。我丈夫鄭建軍在天津跑車出事急於用錢,我便打電話向於聯合催要欠款,於聯合說沒有錢但願意想辦法弄錢。大約在事發一星期前,我提出綁架張台的胡某某弄些錢,於聯合要我用色相去勾引人家,然後再伺機綁架,因我不會勾引人而作罷。3月4日凌晨一二點,於聯合到我家說,他當天在駐馬店踩點,欲將他相好紅霞勾上的有錢男子弄到我家,勒索百十萬元後把人弄死,我和他一塊跑,我當時答應了。但第二天我害怕,連續兩個晚上一直住在財苑賓館的賭場,到6日晚上又輸了2萬餘元,就急着綁架人。3月6日下午,我對於聯合說綁架我教過的女學生苑詩偉,她家裡有錢,並提出我把那個學生騙到家裡,然後他過來向學生家長要錢,於聯合答應了,我想他肯定幫我,心裡就有了底。當天晚上,我又打電話讓於聯合晚上到我家商量綁苑詩偉的事,他說第二天一早一準來,我就決定實施綁架苑詩偉的計劃。3月7日早上7時許,我到學校門口南邊等苑詩偉時,碰到學校門衛趙春麗。7時20分左右,苑詩偉的爸爸開車從南邊過來,苑詩偉在學校門口下車進校門,我在校長室門口的垃圾桶那兒追上她,讓她跟我辦個事去,就領着苑詩偉出了校門。怕別人發現,我領着她出學校大門往北,從小天才幼兒園向東沿小道走二三百米,沿一個向北的胡同到我家,路上我問出苑詩偉爸爸的電話。到家後我將以前沒吃完的安眠藥倒出七片,對苑詩偉說是打蟲藥,讓她吃下,然後哄着她到東間我的床上睡覺,但苑詩偉一直沒睡着,還要走,我吵她後她不吭聲了。這段時間內,我一直打於聯合的手機,但打不通,我就不知該咋辦了,因為辦這事我從思想上就依賴着他。上午9時許,我學校的同事白雲鴿給我打電話,說校長找我有事兒,我心裡更急了,因為苑詩偉沒睡着,我一走,苑詩偉一個人在我家肯定會大喊大叫的,這事肯定暴露。這時苑詩偉要解手,我讓她去屋內的衛生間,我跟進去時她已經站起來了,我把她頭朝南按在衛生間的地上,用手從衛生間洗臉盆下拿了一個塑料袋捂在她的嘴和鼻子上,捂有幾分鐘,苑詩偉不動了,我怕她醒過來,將堂屋桌子上的半卷透明膠帶拿過來,從後腦勺繞過來纏兩圈,將她的嘴和鼻子都封住,又將她從衛生間拖出來,放在我臥室門口後的內走廊,關上衛生間的門,苑詩偉當時已經沒氣了。然後,我去學校和白雲鴿到校長室說一些工作上的事。從家裡出來後,我一直打於聯合的手機但沒打通。上午11點放學,我和同事到旺角樓吃飯期間打通了於聯合的電話,讓他過來,不見我會讓他後悔一輩子,他說下午2時來見我。下午1時,我沒回家直接到學校,白雲鴿打電話讓我去校長室,見到王校長、苑詩偉的爸、公安局的人和男學生高俊豪等人,高俊豪說是我(帶走苑詩偉),我故意說「你看是我嗎?」企圖矇混過去,高俊豪說象是我。我回教室沒多大會,公安局的人讓我坐到警車上問我家在哪,我故意說在水廠,他們又問我實驗小學北面的房子幹什麼了,我騙他們說租出去了。他們讓我領着到學校北面的家去看看,到家進院,我打開堂屋門進去就想從裡邊把門鎖上,公安局的人手快把門拉開了。進屋後他們在我家找到了苑詩偉的屍體,把我帶到公安局。

2、被告人於聯合的供述:2006年,我和俺小孩的妗子梁紅亞及其丈夫鄭毛(鄭建軍)出去賭博輸掉12餘萬元,我同意分攤5萬元的債。2008年2 月底,梁紅亞打電話向我要錢,我說我沒錢,她說去綁架個有錢人弄點錢,我也缺錢就同意了。梁紅亞想綁架她老家一個有錢男子,我說我一個人弄不了,這事也沒說出個所以然。大約3月3日下午,我和王全義等人打牌時,梁紅亞一直打我的電話,我沒接,但知道她還是跟我說綁架人的事。凌晨一二時散場後,我到梁紅亞家說去駐馬店踩點了,把俺相好紅霞認識的一個大老闆弄到梁紅亞家裡,弄他百十萬後把人弄死,讓她帶着小孩走。出事前一天,梁紅亞打我電話說,她教過的一個學生家裡有錢,她把那個學生弄到她家,讓我去向學生家裡要錢,我當時同意了。3月6日晚上,我在西平縣城玩,梁紅亞打電話說讓我晚上必須到她家商量事,我知道是商量綁架那個小孩的事,說第二天早上去她家,然後就把手機關了。3月7日早上7時許,我打開手機,看到有好幾個來電提醒,都是梁紅亞給我打的,我聯繫了賣豬的事情以後就又把手機關了。11時許我開手機,梁紅亞打電話讓我到她家,說我要不去會後悔,我說下午2時左右去。下午3時許,我和胡二偉等人到到英華路「武漢九九」飯店吃飯,聽說實驗小學的老師殺學生了,我想着是梁紅亞,打電話證實果然如此。我害怕了,就和胡二偉找到全義要回家,全義不回去,我和胡二偉租一輛面的回家,走到和興時被警察找到。

3、證人苑楠的證言: 2008年3月7日早上,我開車送苑詩偉到實驗小學,看着她走進大門之後去上班。中午放學時,俺妻子朱宇打電話說,老師說苑詩偉上午沒進教室。我急忙開車到實驗小學,路上打郭成良電話,讓他先幫忙去找孩子。我到學校後,和朱宇、郭成良、郭愛萍(郭成良妻子)找了一圈沒找到,我們就打110報警,又和建設路派出所的焦軍政、楊金聯繫。下午1時許,學生到教室以後,苑詩偉的班主任李老師和校長問學生,一個女孩說有個穿紅衣裳、瘦高個女的領着苑詩偉從她家那的南北路往北了;另一個男學生說是他二年級的數學老師把苑詩偉領出大門往北了。校長等人把那個數學老師喊到校長辦公室,問那個男學生是不是這個老師,那男生說是,那數學老師對那學生說「你再看看是我嗎」,那男同學嚇的一頭汗,後來那個數學老師出去了。我和苑詩偉的語文老師臧老師去那數學老師家附近看看,怕那數學老師把人轉移走。等一會,楊金等人開車帶着那個女數學老師過來,一塊到她家,那個數學老師要關堂屋門,楊金強行把門拉開。我和郭成良發現苑詩偉頭西腳東仰面躺在走廊東頭一個房間門口外的地上,臉上、脖子上、鼻子和嘴都用透明膠帶纏着。我和一個女的把苑詩偉頭上的膠帶剪開拽掉扔地上,我隨即抱着苑詩偉往外跑,乘120急救車到遂平縣醫院急診室。

4、證人朱宇、楊金、焦軍政、郭成良、郭愛萍的證言一致證實,他們3月7日中午在遂平縣實驗小學,與苑楠一起尋找苑詩偉但沒有找到,後通過學校協助,找到一男一女兩個學生,稱早晨見到梁紅亞把苑詩偉從學校帶走。後與梁紅亞一起到其實驗小學北面的家中,發現苑詩偉嘴和鼻子上纏着膠帶,送到醫院沒搶救過來。民警焦軍政、楊金隨即將梁紅亞帶到建設路派出所,梁紅亞如實供述了其綁架殺人的事實。且所證情節與苑楠的證言一致,與被告人梁紅亞所供能夠相互印證。

5、證人白雲鴿的證言證實:3月7日早上9時許,其打電話讓梁紅亞趕緊到學校,梁紅亞過了一段時間才到學校。中午,其與梁紅亞一起去旺角樓吃飯中間,梁紅亞出去一會。中午1時飯後,梁紅亞直接去學校。下午其到學校得知苑詩偉失蹤,在校長辦公室,其見到一個男孩說早上見梁紅亞將苑詩偉從學校領走,一個女孩說早上見一個穿紅白相間襖的女子將苑詩偉領走。後梁紅亞去校長室,那兩個學生對梁進行辨認,其聽見梁紅亞說「你再好好看看,是我領走的嗎?」梁紅亞走後,班主任們都到校長辦公室開會過程中,聽說苑詩偉已找到。下午快放學時,其聽說苑詩偉死在梁紅亞家中。

6、證人高俊豪的證言證實,3月7日早上,其在學校大門口見到梁紅亞從大門口裡面北側垃圾桶處將苑詩偉領出大門向北走。

7、證人謝科晗證言證實,3月7日早上7時許,其在育才路中段往北的大路上遇到苑詩偉跟在其學校一個女老師後面,該老師有二十多歲,身高1.65米左右,卷頭髮,上身穿紅白相間的襖,下身穿藍色牛仔褲。

8、證人趙春麗的證言證實, 3月7日早上7時許,其見到梁紅亞站在學校大門南邊,並與梁紅亞打招呼,與梁紅亞所供情節能夠相互印證。

9、證人臧燕秋(苑詩偉的語文教師)、李秋麗(苑詩偉的班主任)、王愛蓮(遂平縣實驗小學校長)、田秋艷、池愛葉的證言證實:3月7日上午,臧燕秋和李秋麗發現苑詩偉沒上學,中午時接到苑詩偉家長的電話,說苑詩偉上午到學校,他們中午沒有從學校接到苑詩偉,後二人到校與苑詩偉家長及其朋友、校領導、公安人員共同尋找。下午上學後,兩名學生說早上見到梁紅亞將苑詩偉從學校領走,並對梁紅亞進行了指認。臧燕秋即陪同苑楠到梁紅亞家附近守候,校長王愛蓮向在場的公安人員說明,梁紅亞的家就在女學生遇到苑詩偉處的附近,公安人員隨即帶梁紅亞到其家中,發現苑詩偉已遇害。

10、證人楊春艷、王智博的證言證實,3月7日下午2時許,其二人接到120指令,去實驗小學附近接一小女孩,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11、證人胡二偉的證言證實: 3月7日下午,其和於聯合、朱(春)麗到英華路「武漢九九」吃飯時,聽說實驗小學老師殺人,於聯合說可能是小孩的妗子(指梁紅亞)殺人,打電話落實確係梁紅亞所為,並囑咐其不要聲張。於聯合即與其找到王全義,讓王送其二人回家,王不同意。於聯合又租乘一輛紅色出租車,向北行至和興路口時,被公安人員攔截帶到派出所。在此期間,於聯合向王全義和出租車司機王集收說,梁紅亞殺人前曾多次與於聯合聯繫。當日上午,一個手機不停打於聯合的手機而於不接,聽於聯合說過這個號是他小孩妗子啥紅的。

12、證人王集收的證言證實,3月7日下午6時許,於聯合打電話讓其送於回家,在路上於聯合說小孩妗子殺人了,要趕快回家,因為小孩妗子這一段時間經常跟於聯繫,在奎旺河北邊不遠被公安機關截住。

13、證人王全義的證言證實:3月3日其與於聯合等人在和興鄉恆興郭傑承包的煙地里賭博,次日凌晨1時許結束後,於聯合到遂平縣城文化路上下車,沿一個過道向東,說是找相好的拿錢。約20分鐘後,其打於的電話,於未接便返回。3月7日下午,其在華夏洗浴中心見到於聯合,於聯合說小孩妗子殺人了,還給於打了電話。

14、證人鄭西玲的證言證實:2006年,於聯合因外出賭博欠梁紅亞的錢。2008年過了正月十五後,梁紅亞多次打於聯合的電話。3月5日前,於聯合和王全義連續數日到和興鄉恆興一個姓郭的承包的煙地里賭博,每天都是夜裡12點後回家。3月6日晚,於聯合和胡二偉去了西平縣城,夜裡12點後回家。3 月7日上午於聯合在家賣豬,下午2時許與胡二偉一起去遂平。

15、證人陳少平的證言證實,3月6日晚,其在財苑賓館的賭博場裡見到梁紅亞賭博,梁於夜晚9時許離開。

16、遂平縣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及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證實,案發現場情況及在現場提取碗、安眠藥一片及裝藥的紙袋、透明膠帶、剪刀、被害人苑詩偉的袖頭、襖及胃內容物的情況。以上物證及照片,均已當庭經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辨認無誤。

16、遂平縣公安局製作的遂公刑技檢字(2008)003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苑詩偉系生前口鼻腔受阻塞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17、駐馬店市公安局製作的公(駐)鑒(毒)字[2008]150號刑事技術鑑定書證實,從苑詩偉胃內容物中檢出阿普唑倫成分。

18、調取證據清單及從遂平縣人民醫院複印的處方箋和交費收據各1份證實,梁紅亞於2008年3月2日從該醫院購買佳靜安定10片。

19、被告人梁紅亞(手機號13603804777)、於聯合(手機號13723051716)的手機電話清單證實,自2008年3月1日至3月7日,二人通過手機通話和短信進行預謀的情況,且與被告人梁紅亞的供述和被告人於聯合的有罪供述能夠相互印證。

20、遂平縣公安局製作的辨認筆錄附照片證實,被告人梁紅亞於2008年3月24日16時30分至16時50分,從6卷不同規格和花紋的透明膠帶中辨認出6號膠帶系其家中用來封粘被害人苑詩偉口鼻的膠帶。

21、遂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關於對被告人於聯合訊問過程製作視聽資料的說明及相關視聽資料1份證實,遂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於2008年3月8日上午,製作了該份視聽資料,顯示訊問內容與被告人於聯合有罪供述的內容相一致,且證實了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於聯合訊問過程符合法定程序,相關供述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該份視聽資料經當庭播放,被告人於聯合確認屬實。

22、遂平縣公安局建設路派出所出具的抓獲被告人梁紅亞的證明證實,在案發現場當場抓獲被告人梁紅亞;刑警大隊出具的抓獲被告人於聯合的證明證實,公安機關突審梁紅亞得知於聯合參與本案預謀,遂組織調查,並於當日17時許在遂平縣107國道和興鄉路口處將乘坐出租車的於聯合抓獲。

23、遂平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苑詩偉出生於2000年8月16日。

24、遂平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2份證實,被告人梁紅亞出生於1979年12月12日,被告人於聯合出生於1968年3月13日。

25、遂平縣人民法院(1990)遂刑判字第07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於聯合於1990年8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90年10月7日起至1993年7月17日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證據有:

苑楠、苑詩偉和朱宇的戶口簿,苑楠、朱宇的身份證,苑詩偉的出生證明及關於朱宇戶口的情況說明證實,苑楠、朱宇系被害人苑詩偉的父母。

以上證據由公訴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當庭舉證,訴訟參與各方當庭進行質證,已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07年河南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935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且被告人梁紅亞綁架並殺害被害人苑詩偉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紅亞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綁架殺人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於聯合參與案件的預謀,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人梁紅亞的辯護人提出的梁紅亞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揭發同案犯於聯合的共同犯罪事實,請求本院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梁紅亞確實當庭認罪悔罪,並如實供述了與被告人於聯合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實,但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當予以嚴懲,其辯護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於聯合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未參與預謀綁架苑詩偉,指控其犯綁架罪證據不足,請求本院宣告其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於聯合與被告人梁紅亞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訊問時,多次供述了二人因欠巨額賭債經濟拮据,遂多次預謀綁架他人勒索錢財的事實,且二人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公安機關製作的訊問被告人於聯合的全程錄像,能夠證實公安機關訊問於聯合的程序合法,獲取的供述客觀真實;二被告人的手機通話清單與二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證,能夠證實二人通過電話聯繫進行預謀的情況,尤其是2008年3月6日19時56分至3月7日凌晨1時33分,二人多次長時間通話,完全能夠印證二人預謀綁架被害人苑詩偉的情況,而被告人於聯合當庭稱其3月6日晚間僅接通被告人梁紅亞一次電話且僅交談幾句的辯解不符合事實;且證人胡二偉的證言並證實,被告人於聯合在獲悉實驗小學的教師殺害學生一事後,即向他人訴說系梁紅亞所為,隨即急於離開遂平返回其家中的情況,亦從側面印證其早已得知梁紅亞欲綁架學生一事,其當庭所作對綁架他人之事毫不知情的辯解顯系嚴重背離事實。綜上所述,現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實被告人於聯合參與預謀綁架苑詩偉的事實,被告人於聯合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苑楠、朱宇請求判令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賠償喪葬費10467.5元(2007年河南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0935元÷12個月×6個月)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請求判令二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家屬因本案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不屬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範圍,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綁架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紅亞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於聯合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罰金五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付。)

三、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苑楠、朱宇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零四百六十七元五角,二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韓 勇

                              審 判 員 崔 峰

                              審 判 員 劉 影

                              二○○八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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