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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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

(1996年9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

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

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和生活質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的愛國衛生發展規劃。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的設置,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在本地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對在開展愛國衛生活動、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與監督;

(二)規劃、部署、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四)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單位活動,推動農村改水、改廁、環境衛生治理與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辦法,組織開展檢查活動;

(六)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七)承辦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有關部門組成,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財政等部門應當把城鄉除害防病、健康教育、衛生基本建設(包括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按規定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期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社會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全民衛生和保健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幼兒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常識教育。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全省實行下列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的四月份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

(二)城鎮單位實行門前清掃保潔、綠化美化、衛生秩序「三包」制度和門內衛生制度。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活動,按照有關標準,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縣城衛生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以普及衛生知識、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整治環境和除害防病為重點的衛生鄉(鎮)、衛生村建設活動。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搞好室內衛生和規定範圍內的室外環境衛生。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在城市市區內禁止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糞便、焚燒樹葉、丟棄廢物;禁止亂貼亂畫;禁止隨地吐痰、便溺。

第十六條 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可專設吸煙地點,除專設吸煙地點外禁止吸煙。禁止吸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禁止吸煙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

第十七條 城市市區內嚴格限制養犬。限制養犬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城市市區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科研、教學、生產等單位和市區農業戶需要飼養的,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使用滅鼠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管理辦法,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

縣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通過監督檢查活動,督促各地、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各組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設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設愛國衛生檢查員,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向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曾被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取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由其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未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愛國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或取消監督檢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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