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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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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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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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2月4日河南

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的《河南省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修正)

第一條 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省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 以及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事項。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而作出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河南省委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措施;

(四)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採取的重大措施;

(五)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重大事項;

(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重要目標的調整,省級財政預算調整;

(七)省級財政決算;

(八)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

(九)省人大常委會依法授予或者撤銷榮譽稱號;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職責中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後可以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作出決議、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二)預算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情況;

(五)跨區域重大空間發展規劃;

(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七)物價、就業、醫保、養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有國家或省級財政資金、政府融資等投資的,並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其實施情況;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十一)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十二)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

(十三)重大自然災害和社會反映強烈、損害嚴重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四)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代表評議和受理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五)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六)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和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先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意見,然後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准,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合併、撤銷、設立、隸屬關係及名稱變更;

(二)行政、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變更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重大事項及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依法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一)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三)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託的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八條 提請、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

(四)各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及協商情況;

(五)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可直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的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接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審查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後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條 提議案人、報告人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後,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經過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交付有關機關執行;不作出決議、決定的,將審查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提議案人、報告人。經審議認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對存在較大爭議的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常委會組成人員討論會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時,提議案人、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有關單位和人員可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後,應當及時在《河南日報》、省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將執行情況或辦理結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對辦結期限有規定的,執行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人大常委會可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該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不提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備案的重大事項而不徵求意見、備案的;

(四)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不按規定報告辦理結果的。

第十七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審查辦結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省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參照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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