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河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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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河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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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河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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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河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河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草案)的說明》,審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河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草案)的議案》。會議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統籌考慮我省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一、我省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基準稅額)為:鄭州、洛陽市市轄區每平方米38元;安陽、濮陽、鶴壁、新鄉、焦作、三門峽、許昌、漯河、平頂山市市轄區每平方米31元;開封、商丘、南陽、信陽、周口、駐馬店市市轄區和濟源市每平方米24元;縣及縣級市每平方米22元。

二、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5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在基準稅額基礎上提高30%。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在基準稅額基礎上降低30%。

四、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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