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冀刑終27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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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XX)冀刑終27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敬龍,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地石家莊市長安區××鎮×××村××路×號,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大街××××××一民房。2015年2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李玉克,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趙曉亮,北京市建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做出(2015)石刑初字第1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賈敬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盧宏華、書記員王會麗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賈敬龍及其辯護人李玉克、趙曉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賈敬龍因2013年×××村舊房改造時自家房屋被拆而與該村村長兼書記被害人何某甲結下怨恨,並產生要找何某甲報仇的想法。後賈敬龍為報仇購買了三把射釘槍、射釘、射釘炮、一把仿真手槍等,並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實驗。2015年2月19日4時許,被告人賈敬龍從×××××北側租住處開着自己的紅旗汽車來到×××新村團拜會現場附近,將汽車停好後又步行回到租住處。8時許,賈敬龍用紙箱裝着三把射釘槍和一把仿真手槍步行來到×××村村內空地的×××村團拜會現場。9時許賈敬龍走到何某甲身後,用一把射釘槍對着何某甲的後腦部打了一槍,之後其開上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車逃離現場。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賈敬龍駕駛的汽車被追趕的村民用汽車撞停,賈敬龍被抓獲,民警趕到後將其控制。何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被害人何某甲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鋼釘貫穿顱腦,致顱腦損傷死亡。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2月19日9時30分許,邱某(電話139××××7596)報警稱××新村廣場有人被鋼釘槍打傷,後搶救無效死亡。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於當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2、石家莊市公安局指揮部調度指揮中心的證明載明:2015年2月19日9時30分許,110報警服務台接一群眾(女)用手機131××××8608報警稱:××新村社區廣場上,出人命了。一個人拿鋼釘槍把我們書記打了一槍就跑了,嫌疑人穿什麼衣服沒有看清,你趕緊過來看吧。

3、石家莊市長安分局長豐中隊到案材料載明:2015年2月19日9時許,賈敬龍在石家莊市長安區×××村團拜會現場用射釘槍對被害人何某甲後腦部打了一槍,後其駕車逃跑,被追趕的村民將其汽車撞停,賈敬龍下車後繼續逃跑,後又被追趕的村民用汽車將右腿撞傷並將其抓獲,村民打110報警,該局民警趕到後將賈敬龍控制。

4、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公(冀石)勘(2015)020096現場勘查筆錄(案發現場)、現場方位圖、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載明:現場位於石家莊市長安區×××新村村內空地。×××新村西鄰×××大街,北鄰××高速公路,南距×××3公里,東距××大街1公里。×××新村入口朝西,進村後沿村內路向西300米,路南側空地為中心現場。中心現場北側為南北寬8米的灰色水泥村內路,沿村內路北側可見東西向高2米的灰色磚混圍牆。中心現場東北方向2.5米,村內路中央可見鋪有紅色地毯的主席台。中心現場地面為黃色土地。距村內路南側路沿320cm,距主席台西側邊沿450cm處,可見長45cm,寬12cm的黑色改裝射釘槍一把,拍照固定,實物提取,編號1。射釘槍東北側,可見兩處血泊。其中一處血泊距村內路南側路沿30cm,距主席台西側邊沿260cm,長12cm,寬10cm,拍照固定棉簽蘸取,編號2。另一處血泊距村內路南側路沿45cm,距主席台西側邊沿245cm,長25cm,寬16cm,拍照固定面前蘸取,編號3。

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證:(1)射釘槍,×××新村村內空地,實物提取;(2)血跡,×××新村村內空地,拍照;(3)血跡,×××新村村內空地,拍照。

5、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公(冀石)勘(2015)020097現場勘查筆錄(抓獲賈敬龍現場)、現場方位圖、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載明:現場位於石家莊市長安區××路××××××大門東側。××路位於×××大街東側,××高速南側,××大街西側,×××北側,中心現場位於石家莊市長安區××路××××××大門東側。××路北部,東距××大街100米處有黑色紅旗轎車一輛,車牌號為冀A×××××,車頭朝北,車尾朝南,右後輪胎缺失。汽車駕駛門玻璃缺失,汽車左側面有較長的凹陷及擦蹭痕跡,長度為3.1米。汽車駕駛室散落有玻璃碎片及手機一部。汽車副駕駛座位上放有一紅色紙質禮品盒,禮品盒上寫有「行唐大棗」字樣,盒內放有大棗一包,槍一把,實物提取標記為編號1。汽車駕駛座上發現黑色手機一部,實物提取,標記為編號2。汽車車尾西南側14米,距離××路南邊緣1.2米處,有輪胎一個。輪胎西側10米,××路南邊緣上有石塊2塊,石塊分大小兩塊,大石塊西側地上發現有移動痕跡,長度為1.8米,小石塊北部表面上有黑色擦蹭痕跡。沿兩石塊至汽車的地面上有兩條明顯的輪胎擦蹭痕跡,兩擦蹭痕跡相距2.8米,長度為23米。 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證:(1)槍,汽車副駕駛禮品盒內,實物提取;(2)手機,汽車駕駛室,實物提取。

6、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冀石長物證鑒屍檢字(2015)11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屍檢照片載明:死者何某甲。

屍表檢驗:左枕部髮際上10cm處有0.7cm+0.5cm+0.4cm星芒狀創口,創周伴有1.5cm×1.4cm挫傷帶。右面部顴弓外側外耳道前4.5cm處有直徑5.0mm、長6.0cm鋼釘露出,釘帽端位於皮下。左胸背部有陳舊性傷疤。余體表未見損傷。

解剖檢驗:常規切開頭皮,左枕部有4.0cm×3.0cm頭皮下除血,左枕部創口頭皮內側可見小碎骨片。左枕部有直徑0.9cm孔洞狀顱骨缺損。打開顱腔,左枕部顱骨內側面可見1.6cm×1.3cm孔狀顱骨缺損,顱骨缺損邊緣呈斜坡狀。硬腦膜外未見出血及血腫,左枕部硬腦膜對應顱骨缺損區有1.3cm+1.0cm「+」狀創口。取出腦組織,左枕葉有1.3cm×1.0cm挫裂傷口,右顳葉有1.8cm×1.6cm挫裂口,探查見兩創口相貫通,分離腦組織,創道自左枕葉貫通至右顳葉,創道內腦組織挫碎,創道長15cm。腦組織蛛網膜下腔出血,小腦及腦幹腹側面有8.0cm×5.0cm硬腦膜下薄層血腫。左側顱中窩內硬腦膜下有薄層血腫。右顱中窩中央部有0.8cm×1.0cm孔狀顱骨缺損。取出右面部鋼釘,可見直徑為0.4cm類圓形創口。

論證:

(1)根據身體檢驗所見,死者左枕部頭皮損傷呈星芒狀,左枕骨孔洞狀缺損,缺損內面邊緣呈斜坡狀。右顱中窩中央部孔狀顱骨缺損、右面部有鋼釘穿出及腦組織內創道等,其損傷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鋼釘貫穿所致。

(2)根據解剖所見,死者腦組織有自左枕葉貫通至有顳葉創口,創道內腦組織挫損,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顱中窩內及小腦。腦幹腹側面硬腦膜下薄層血腫,符合腦顱損傷死亡。

鑑定意見:何某甲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鋼釘貫穿顱腦,致顱腦損傷死亡。

7、石家莊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公冀石物證鑒痕字(2015)20號檢驗報告、照片證實:

鑑定意見:送檢的仿真手槍一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認定為槍支。

8、石家莊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公冀石物證鑒法物字(2015)110號法庭科學DNA鑑定書證實:

鑑定意見:(1)在送檢×××新村廣場地面暗紅色斑跡棉簽提取物上檢出人血,在排除同卵雙生的前提下,×××新村廣場地面暗紅色斑跡棉簽提取物檢出的STR分型與何某甲血樣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為2.00×1017。

(2)在××大街××××西地面暗紅色斑跡棉簽提取物上檢出人血,在排除同卵雙生的前提下,××大街××××西地面暗紅色斑跡棉簽提取物檢出的STR分型與賈敬龍血樣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為4.75×1019。

9、石家莊市急救中心院前急診病案記錄、解放軍260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證實:2015年2月19日,何某甲被石家莊市急救中心就近送往二六零醫院搶救,經該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10、賈敬龍住院治療病歷證實:賈敬龍於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3月7日在河北省胸科醫院住院治療。影像診斷報告單證實,其右脛腓骨中段粉碎骨折。2015年2月19日進行右脛骨折切開復位植骨鎖定鈦板內固定、腓骨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手術。

11、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搜查照片證實:2015年2月27日,偵查人員搜查了賈敬龍租住的石家莊市長安區××鎮×××村×××××北側平房。在一進門床頭位置的一個泡沫箱內發現三個紅色的硬塑料空盒子,系盛裝射釘槍所用;在進門左側電腦桌後面發現一個白色的塑料袋,裡面有一個紙質的「顆可叫」牌射釘彈盒子,內有黃色的射釘彈80顆,鋼質射釘171枚(其中小號的75枚,長2.5公分;中號的86枚,長4.5公分;大號的10枚,長7公分;普通鐵定1枚,已生鏽);在進門左側的一個工具和內發現一個纏繞鐵絲的黑色木質鐵絲架,上面有直徑約1毫米的鐵絲三四百米。

12、被告人賈敬龍手機照片及草稿箱短信截圖載明:「我以顫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發,以熱淚感饋關心我之短信對方;狂野在報仇何某甲的自首之路,心絮沸騰的坦然;在此緊僅的分秒鐘,想對你的有且只能深鞠一個真摯的謝!斯是此生,愧報淡雅;蒙恩為酬,來事相饋。賈敬龍」

13、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長豐中隊發還清單證實:2015年7月28日賈某甲領取賈敬龍黑色THE牌手機1部。

14、石家莊市公安局指揮部調度指揮中心的證明載明:2013年5月7日18時02分許,110報警服務台接群眾(男)用手機150××××1621報警稱:×××這剛才他們停止拆了,把鈎機也弄走了。現在他們又來人,又拆開了。2013年5月7日19時49分許,110報警服務台接一群眾(男)用手機150××××1621報警稱:×××最東頭高層東邊二層樓這有拆房子的。剛才110制止了不讓拆,把司機帶走了,你們拉着人還沒走,又開始了。

15、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證實:2013年5月4日0時30分,賈敬龍報警稱2013年5月4日零時許,有人要強拆其家的房子,將其家中玻璃砸壞。2013年5月7日1時30分,賈敬龍報警稱因村里拆遷問題與村裡有矛盾,村里派人來將其家的門、窗玻璃砸壞。2013年5月9日8時40分,賈敬龍報警稱自己的舊宅子被人強拆了,今天報警稱有人從房子裡拉鋼筋。

16、《×××村舊村改造搬遷安置辦法》公告證實:2009年11月29日該村舊村改造方案。

×××舊村改造拆遷協議書證實:2010年11月10日,賈敬龍的父親賈某甲簽字同意該村村委會的拆遷協議。

拆遷驗收證明載明:2013年元月27日,×××村拆遷辦會計胡某出具拆遷驗收證明,通知賈某甲已將賈某甲地上房屋全部拆清,經拆遷辦驗收合格,其他事宜按照舊村改造方案執行。

×××社區居民委員會財務室出具的收據兩張,×××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載明:賈某甲高層6-1-301應交房款148333元,實交60000元,欠88333元,多層10-1-302應交房款21958元,兩套樓房共計應交170291元,因已交60000元,故應再交110291元,賈某甲家二層評估費和搬遷費共計93413元抵兩套樓款110291元,剩餘不夠部分銀行轉賬16878元整。

×××社區居民委員會情況說明載明:該村與賈某甲於2010年11月10日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於2012年1月17日給賈某甲發放樓房一套,面積約為130多平方米,位於高層6-1-301;於2013年2月20日又給賈某甲發放樓房一套,面積約110多平方米,位於多層10-1-302。於2013年元月27日給其發放了拆遷安置費31400元。

×××舊村改造拆遷房屋估計結果報告證實:賈某甲家二層房屋及平房評估總值為193999元。

17、證人邱某證言:2015年2月19日,她接到通知上午9時在×××村向陽路東頭臨時搭建的台子處集合給全體村民拜年,她趕到時村領導們都到了,開始先是村小學的學生們在台上表演一個節目,接下來是村委會的上台給村民拜年,拜完年村黨支部書記何某甲來到了台子的南側站在街旁,她當時站在書記的前側看村老年人在台上表演節目,突然聽到「嘭」的一聲,就看到何某甲書記倒在地上,頭向西南仰面倒在地上,她趕緊上前去扶,看到何某甲右側面部顴骨處插有一根銀白色的鋼釘,露出的鋼釘長約6、7公分長,她就趕緊喊人救治,她撥打120,一個不知名字的老師撥打的110,她將老師的電話拿過來報的警,在何某甲書記倒地位置西側約一兩米的位置還有一把槍型的工具。當時村兩委及工作人員和村民都在場,那天是村內大年初一搞新年團拜會。

18、證人康某證言:2015年2月19日,她上午9時在×××村向陽路東頭臨時搭建的台子處集合給全體村民拜年,9點多團拜會開始,先是村小學的學生們在台上表演一個節目,接下來是村兩委的上台給村民拜年,拜完年都從台子上下來站在台子的南側,她當時站在書記的前側看台上表演節目,突然聽到「嘭」的一聲,她一回頭就看到何某甲書記倒在地上,頭向西南仰面倒在地上,她就趕緊和旁邊的人一起上前去扶他,這時她看到何某甲右側面部有一根銀白色的鋼釘、釘子尖向外,露出的鋼釘約6、7公分長,她看見書記旁邊地上有一把槍。當時現場有村兩委及工作人員和村民,那天是村內大年初一搞新年團拜會,現場有好幾百人。

19、證人張某證言:2015年2月19日上午9時20分左右,他從家裡往村裡的團拜會現場走,離團拜會現場還有五六十米,見到賈敬龍從會場出來往西走,手裡提着兩個紙袋。他聽到會場裡有人喊「截住他」,賈敬龍就撒腿往西跑,跑的時候掉了一個紙袋。他到紙袋跟前看見袋子裡面有一把手槍,他又聽見有人喊「截住他」。有治保會的人和村民從團拜會現場跑出來追賈敬龍。他見到賈敬龍開着一輛黑色的汽車跑的很快,別人讓賈敬龍停下,賈敬龍就是不停,誰攔賈敬龍就撞誰,賈敬龍開着車往×××村方向跑了。他聽村民說是賈敬龍拿槍打了村支書何某甲。

20、證人段某甲證言:2015年2月19日上午9時許,村委會組織全村「團拜會」,他和兩個治保會成員負責放鞭炮,他們放完鞭炮後在戲台子附近的一輛麵包車上休息。過了一會兒聽見外面有人喊:「拿槍打住人啦!拿槍打住人啦!」之後他見到一群人向南跑着追人,有人說打人的人開一輛黑色紅旗車朝×××村方向跑了,他們三個人開麵包車開始追,一直沒追上,後來又來了一輛小轎車和他們一起追,最後追到了×××村村南的一條馬路上,後來的小轎車把那輛黑色紅旗車擠住了,車上下來一個年輕小伙子,手裡拿着一把射釘槍開始步行向南跑,他們兩輛車繼續追那小伙子,追到×××村×××××對過的地方,他們一群人將那小伙子圍住了,後來他打了110、120,最後120的車將那個小伙子拉走了。他聽村里人說那個小伙子是村民賈某甲的兒子。

21、段某甲辨認賈敬龍筆錄、照片證實:2015年2月19日,經辨認,段某甲辨認出賈敬龍就是其參與追捕並擒獲的人。

22、證人金某證言:2015年2月19日上午,村里在村東頭搭台演節目,他們放完煙花就去台子外圍一輛麵包車上了。在9點半左右的時候,他們聽到有人喊:「抓住他,他打人了。」這時,他看到一個人向西跑,手裡提着一個紙箱子,他們就發動車準備追,段某乙上車說那人把村書記何某甲打了。他們見那人上了一輛黑色紅旗轎車,開車向南跑了,他們就開車追,路邊的老百姓說:「他還有槍呢,你們注意點」。他們向南追到村委會附近時,何某乙和何某開着一輛淺色小型越野車超過了他們開的車,在村委會西側把黑色紅旗車撞壞了,紅旗車上下來一個人,他認出來是賈某甲家的兒子,小名龍龍。當時龍龍手裡拿着一把槍,他們下車準備抓龍龍時,龍龍用槍指着他們說:「上來打死你們。」他們就只是圍着龍龍,龍龍拿着槍向東後又向南上了外環路跑,何某上了他們的車,他們開車超過龍龍,下車他們把龍龍圍住,因龍龍有槍他們沒敢靠近。龍龍就又向南跑,何某乙開車過來,在××××南側路西,龍龍被何某乙開車別倒在地,槍也掉到了地上,他們幾個人就上去把龍龍摁住,他們把龍龍交給了警察。

23、證人劉某證言證實內容與證人金某證言所證一致。

24、劉某辨認賈敬龍筆錄、照片證實:2015年2月19日,經辨認,劉某辨認出賈敬龍就是其當日追趕的人。

25、證人何某丙證言:2015年2月19日上午9時許,他爸何某甲代表村兩委在×××村臨時搭建的戲台上講話給村民拜年,他在村民後頭,等他爸講完話後下台不到一分鐘,他就聽見砰的一聲響,看見一群人上前去看,他扭頭看見賈敬龍從人群跑出來向西跑,一隻手拎一個袋子還掉了,另一隻手拿一個槍型的東西在跑。他聽見有人喊:「逮住他。」他看見堂弟何某乙手裡拿根竹竿在追賈敬龍,他趕過去問何某乙怎麼回事,何某乙說:「有人打我叔叔何某甲。」然後他們兩人一起去追賈敬龍,賈敬龍跑到新村的消防通道處上了一輛黑色的汽車開車向×××村方向跑了,村治保會的人員開車去追賈敬龍,他和何某乙攔了一輛汽車也去追,中間他們超過村治保會的汽車,追到×××村南接近村委會辦公處時將賈敬龍的汽車別停,賈敬龍從副駕駛處下車後向××大街方向跑去,他和何某乙下車向前追。賈敬龍手持槍對着他們說:「再過來就弄死你們。」他們見狀就躲,邊躲邊撿磚頭等,賈敬龍趁機就繼續跑,他們就繼續追。何某乙跑不動了,他讓何某乙去開車,他自己繼續追,賈敬龍跑到××大街後向南拐彎時反身沖他開了一槍後向南跑了,他躲過後繼續追,此時治保會的汽車追了上來,他就上了治保會的汽車一起追,他們超過賈敬龍後下車攔截沒有攔住,他們再上車追時,何某乙開車超過他們追賈敬龍,追到××大街××××南約100米處時將賈敬龍截住,他們也追了上去,大家都知道賈敬龍有槍就沒有上前,遠遠的用磚頭等砸,見到賈敬龍雙手抱頭時,大家一起衝上去奪槍,後來把槍奪下來,見到賈敬龍流血了就撥打了120、110,後來警察就來了。

26、證人何某乙證言:2015年2月19日×××村組織團拜會,村委會安排他負責照相,9點許他在對着主席台拍照。他聽到身邊有一聲像「放炮」的響聲,接着就有人在大喊「×,×,快過來」,他一扭頭看到×××村長兼書記何某甲身體正往後倒,他就跑到何某甲的身邊,看到扶何某甲的村民手上有血,這時旁邊有人喊「快抓住他」,他就從身邊撿起了一根1米長的竹竿起身向着村民指的方向追了過去。何某丙看到他在跑就問他:「×,怎麼了?」他說:「有人打我叔了。」何某丙就在他身後也追過來,村民指着一個男子喊「就是他」,那個男子已經打開了一輛停放在路邊的黑色汽車,半個身子進到車裡了,在他們快跑到那輛車旁邊時,那個男子把車衝着他開過來,他側身躲過車頭用竹竿打了車子的前擋風玻璃,那男子開車繼續往東跑,跑到路頂頭又往南拐,當時有一輛眾泰越野車從他身邊經過,他就攔下了這輛車,借這輛車去追那個男子開的汽車,何某丙也上了他開的這輛汽車,他們開車沿着前面揚起的塵土追了過去。當追到×××村的一條東西道上時,看到村治保會的麵包車也在追那男子開的汽車,在追到×××村委會門前附近的時候,他開的車超過治保會的車,追上了那個男子的汽車,兩車並排着,他看到那個男子右手還拿着一個東西,他用他開的車右前側撞了那個男子開的車的左後門,那個男子的汽車就橫着停在路上。他和何某丙就下車,那個男子是從副駕駛座那邊下車的,這時他認出那個男子就是賈敬龍,賈敬龍手裡還拿着一個槍一樣的東西,並衝着他和何某丙喊:「你們再過來我就打死你們!」他和何某丙就往旁邊躲,賈敬龍就轉身繼續往東跑,跑到××大街又往南跑,他和何某丙就起身追,追了幾步他跑不動,就返回開車追,他開着那輛眾泰越野車繼續追,何某丙上了治保會的車,當他開車拐到××大街上時,看到治保會的車在路邊停着。有兩三個人正上車,賈敬龍還在前面跑着,他就開車追過去,當追到××××大門的南側時,賈敬龍在××大街的路西側,他開車超過賈敬龍時將車橫在賈敬龍的前方,他下車後看到賈敬龍坐在地上,手裡還拿了一把槍,並衝着何某丙他們那個方向打了一槍,他當時用磚頭向賈敬龍砸去,何某丙和治保會的人也用磚頭砸賈敬龍,賈敬龍就用雙手抱頭,這時他和追趕的人們就圍上去打賈敬龍,並將賈敬龍控制住,直到110民警到來。

27、證人段某丙證言:他在××市場開的商店名稱是××××,商店內出售射釘槍。

28、證人曾某證言:他在×××五金機電市場開的商店主要經營工具類商品。他商店內出售射釘槍,還出售射釘和射釘炮等。

29、證人賈某甲證言:他家舊房是2013年5月25日之前被拆的,因為5月25日是他兒子賈敬龍原定結婚的日子。他家房子是分兩次拆完的,第一次是村支書何某甲帶着人來拆的,那次只拆了一部分,第二次是在給他們家分新房子的那天,上午給他家分了新房子,下午就把舊房子給拆了,賈敬龍和拆遷的人們發生爭執,被打傷了頭。分房協議書上他簽字了。他弟兄五人都在×××村居住,他如果不簽字,村里就不給辦理他母親的養老金。在拆除舊房的過程中,他們報過警。

到目前為止,村里按置換方式就分給他家一套房子,他現在住的三室房子是他按村民價格購買的。按村民價格購買的房子鑰匙是在他簽了分房協議書後村委會給他的鑰匙,置換的那套房子鑰匙是在他家舊房被第二次拆除的那天上午給的。他搬到新樓時,原先家裡的物品已經搬了大部分,舊房裡只留下了一些不經常用的東西。他家這兩套房子都在他的名下,他和妻子現在住着一套三室的,二女兒有時在家住着,大女兒結婚後就搬走了很少回家住,另外一套房子他已經出租了。他家舊房是2007年蓋的,在蓋房期間賈敬龍一直堅持要按自己的想法去蓋房,他倆意見有分歧,賈敬龍要把上二樓的樓梯建在屋內,他要建在屋外,為這事他倆爭吵好多次,最後樓梯建在了屋外,他對賈敬龍講:「我和你媽住一樓,你住二樓,以後你就別進一樓屋裡。」賈敬龍執意在舊房結婚的原因他也不清楚,賈敬龍要結婚時,他已經住在三室的樓房裡,他讓賈敬龍把婚房放在樓房裡,賈敬龍不同意。賈敬龍一直不同意拆舊房,也不讓他簽分房協議,曾說如果拆了舊房就死在舊房裡面。他簽了分房協議後賈敬龍搬出去住了。賈敬龍在舊房裡裝飾婚房就不讓他們管,他就沒有去過那裡,也不知道裡面添置了什麼東西。

30、證人呂某證言:2013年初以前她和賈敬龍談過對象,後來分手了。2015年2月19日上午9點30分左右,賈敬龍給她打過電話,他在電話里講,讓她告訴她爸媽他把何某甲殺了,說完電話就沒有音了。他倆不談對象是因為當時×××村正在城中村改造,要拆遷他家為他倆準備的婚房,賈敬龍不同意,她父母和賈敬龍父母都勸賈敬龍,讓他倆在他家的新房裡辦婚事,賈敬龍還是不同意,一直和村委會對着幹,後來她父母就不同意他倆的婚事。

31、證人胡某證言:×××村舊村改造拆遷是從2009年底開始的,村民委員會給村民們出了公告。賈敬龍家舊房拆遷和村委會簽了協議,是賈某甲簽的字,簽字的時間是2010年11月10日。對賈敬龍家舊房進行拆除和補償,先是通過河北正達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賈敬龍家舊房進行評估,確定補償款,補償款是在賈敬龍家舊房拆遷完,分新房時將補償款抵新房的購房款,直接轉賬。在拆除賈敬龍家舊房前,村里先後已經給賈敬龍家分了兩套新房,賈敬龍舊房拆除時已經過了婚期,當時賈敬龍父母也勸過賈敬龍在新房裡結婚,賈敬龍不同意。

村委會出具的拆遷驗收證明中落款日期為「2013年元月27日」,這是因為元月27日前後,村委會經驗收認為村民的舊房符合拆遷條件,由村委會分批統一對村民出具的拆遷驗收證明,但拆遷是有一個過程的,在沒有拆遷到誰家的房子,村民還是可以在舊房裡居住。證明上的賈某甲是由他寫的,那個證明不需要村民簽字。上面的31400是拆遷補償款,這些錢由村里統一轉到村民的購房款里。不給辦養老金是村裡的統一規定,是為了保證拆遷的順利進行,不是針對賈敬龍家一戶,現在村里還有其他村民家存在這情況。

32、證人王某證言:2013年5月初的一天,他去××(賈敬龍的母親)家串門,正在家裡聊天時,聽到村裡有放炮聲,聽聲音位置就在賈敬龍家舊房那裡,他就叫上××一起去看看發生了什麼事,也準備去勸勸賈敬龍。當他到了舊房前時,看到有十幾個男子,看樣子就是痞子,還有一台勾機正在拆房子的東牆,賈敬龍站在舊房的二層樓上,那十幾個痞子用磚瓦和禮花彈等東西砸賈敬龍,他就拿出手機進行錄像,這時那十幾個痞子中的一個人看到他在錄像,就讓其他人搶他的手機,他們把他手機搶去後,將手機摔在地上,並用東西將手機砸壞,他們在搶他手機時對他拳打腳踢,他的右眼眶處被打破了,一直到110民警來了,那些痞子才從拆遷現場走開的。他被打傷後沒有去公安機關報案。他不認識何某甲,只聽過這個名字,何某甲應該沒有在拆遷現場。

33、證人賈某乙(賈敬龍的姐姐)證言:她家舊房是分兩次被拆遷的,第一次拆遷時間記不准了,是何某甲帶着村委會所有工作人員一起來的,還有一輛勾機,現場還有110民警,當時她擋在了勾機前面,拆遷才沒有進行下去。第二次拆遷是5月7日,一群社會閒雜人員對她家進行拆遷的,他們開着幾輛轎車和一輛勾機去的,她和她家人一起去阻攔,那些拆遷的人員搶走她表哥王某的手機,並用磚頭砸碎,還將王某的頭部眼眉處打傷,後來縫了幾針;拆遷人員不顧賈敬龍安全強行拆遷,賈敬龍從二樓跳到了一樓地面,後被拆遷人員打傷。這期間她家人給何某甲和其他村委會的領導打電話,他們都說管不了這事。她家人還打了110報警,到最後房子還是被他們拆完了,賈敬龍還被帶到了派出所。她家舊房是在父親賈某甲的名下。村委會分給她家兩套住房,第一套住房是在她家舊房被拆前平價購買的,第二套是在舊房被完全拆除之前,她父親到村委會領的鑰匙。第一套住房現在她父母住,她有時臨時和父母一起住,第二套房子現在出租着。賈敬龍執意在舊房裡結婚是因為舊房蓋的時間不長,為這個房子家裡花了不少錢,他一直不願意這個房子被拆了,而且他的婚房也在舊房裡裝修好了。他還對村裡的拆遷協議不滿意,村裡的拆遷手段也讓人無法接受。因她父親不在分房協議書上簽字,村里就不給奶奶辦理養老金,在她父親簽字之前奶奶和她母親的養老金被村里扣了,到現在也沒補發。她父親不簽字,她伯伯和叔叔家分房也會受影響,他們幾家對她家有意見,在這樣情況下她父親才在分房協議書上簽字的。她家舊房被拆遷後,村里沒有給過她家任何的過渡費、拆遷補償費。拆遷前村里發放的一些福利都被扣了,到現在沒有補發。還有她家應該分的第三套房子現在也被扣了。

34、被告人賈敬龍供述:2015年2月19日4點左右,他開着他的黑色紅旗汽車到了×××新村××路,距離×××村團拜會現場50米左右,車頭朝東停放。他下車順原路回到租住處,在家安裝了三把射釘槍,將槍裝在兩個紙箱,一個是六個核桃箱,裝着兩把槍,一個是大棗的箱,內裝一把槍。8點40分左右,他從家提着兩個紙箱又回到了團拜會現場附近,當時團拜會現場在文藝表演,他就慢慢地靠近何某甲,他走到何某甲的身後,從六個核桃紙箱裡拿出一把射釘槍,用槍對着何某甲的後腦部開了一槍,他開完槍立刻提着紙箱往他的汽車跑去,跑着的過程中,他又從六個核桃箱內拿出一把槍,六個核桃箱就掉了,他看到身後有村民在追他,上車後他就開着車沿着×××××前的路往南開,到了×××村的××路往東,過路口約有30米左右時,後面追趕的村民用汽車將他的車子撞停了,他就拿着射釘槍下了車往東跑,那個大棗箱子在車上,有一把槍在箱子裡,上了××大街往南,跑到××××南側被村民用車撞傷腿,他把手裡的射釘槍對着路西側的草坪處開了一槍,就躺在地上任村民們打,他被打傷後就被送到了胸科醫院。他打何某甲的槍是從石家莊×××××對面的五金批發市場購買的,130元一把,2014年購買的,他買射釘槍和改裝射釘槍就是為了報復何某甲。他買回來後就在租住地開始研究怎麼改,大約在三天左右,他就改裝並實驗成功了。射釘槍經過他改裝後,槍不用頂牆在空中就能打響,並在五合板和一公分木板上試驗過,射出的鋼釘能打透五合板,也能打透一公分的木板。他把三隻槍放到他租住的房屋內,準備使用。打何某甲的槍當時他扔在團拜會現場了。他的右小腿被撞斷了,頭的右側也有傷口。

他用射釘槍打何某甲後腦部就是想報仇,打別的地方起不到他想要的作用。他和何某甲結怨是因為×××村改造拆遷的事情,這件事使他個人受了很大的委屈。2013年5月7號下午16點左右,村里組織有二十多個人,兩台鈎機,對他的房子進行強拆,在強拆的過程中,雙方發生了肢體衝突,拆遷隊中有人對他和他的家人進行了毆打,將表哥王某的頭部打破了,他也受了傷,他表哥的手機也摔壞了。110民警到場後,把他和開鈎機的人帶到了長豐派出所,後來又帶到了高營派出所。這事之後,他家裡多次找何某甲商談拆遷補償款的事宜,但何某甲一直沒處理,到現在拆遷補償款一分也沒拿着。因為這事後,他感覺很沒面子,一氣之下就從家裡搬出來了,他的生活受到了非常大的影響,自己覺得什麼也沒有了,婚沒結成媳婦沒了,工作也沒了,所有的理想都破滅了,就一直想找何某甲報仇。他為了找何某甲報仇買了一輛紅旗車,三把射釘槍和一盒射釘炮,並對射釘槍進行改裝,還有一把小的假手槍。他打完何某甲一槍後,就想跑到派出所去自首。他在2月18日晚上已經把自首短信都編好了,為的是打完何某甲後給他的朋友和家人一個交代。他跑的路線也是事先選好的,就是往長豐派出所方向跑。他在車上給女朋友呂某打了一個電話,在電話里他告訴她,讓她告訴她爸媽說他把何某甲打了,去派出所自首,講完話他就把電話從車窗扔了出去。

35、被告人賈敬龍指認作案現場、購買射釘槍現場筆錄、照片證實:2015年3月6日,被告人賈敬龍帶領辦案人員確認了其用射釘槍打何某甲頭部的作案現場在×××新村東西走向主路一處路邊。被告人賈敬龍指認出其在長安區×××大街××市場的南區一商鋪購買一把射釘槍;在×××大街×××五金機電市場以商鋪購買兩把射釘槍。

36、被告人賈敬龍辨認射釘槍筆錄、照片證實:2015年7月10日,經辨認,賈敬龍指出偵查人員出示的三把射釘槍(現場提取的兩把黑色,一把綠色)均是自己購買並帶入×××村團拜會現場,因案發時兩把黑色射釘槍都在六個核桃的袋子裡放着,當時自己從袋子裡拿槍打何某甲時,不能確定哪一把射釘槍,現在自己只能確認兩把黑色射釘槍中有一把就是打死何某甲的槍。

37、戶籍證明信證實:賈敬龍,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鎮×××村××路×號。

38、被告人賈敬龍的辯護人提交的賈敬龍親屬用手機攝製的2013年5月7日拆遷賈敬龍家房屋的錄像證實:當日拆遷現場的情況。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敬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賈敬龍犯罪影響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賈敬龍因其犯罪行為而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賈敬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23119.5元,搶救費1030.72元,共計24150.22元,查獲得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敬龍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賈敬龍有自首情節,×××村舊村改造系違法實施,被害人有過錯,請求對賈敬龍從輕判處。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賈敬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賈敬龍因2013年×××村舊房改造時自家房屋被拆而與該村村長兼書記何某甲結下怨恨,並產生要找何某甲報仇的想法。後賈敬龍為報仇購買了三把射釘槍、射釘、射釘炮、一把仿真手槍等,並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實驗。2015年2月19日4時許,上訴人賈敬龍從×××××北側租住處開着自己的紅旗汽車來到×××新村團拜會現場附近,將汽車停好後又步行回到租住處。8時許,賈敬龍用紙箱裝着三把射釘槍和一把仿真手槍步行來到×××村村內空地的×××村團拜會現場。9時許賈敬龍走到何某甲身後,用一把射釘槍對着何某甲的後腦部打了一槍,之後其開上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車逃離現場。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賈敬龍駕駛的汽車被追趕的村民用汽車撞停,賈敬龍被抓獲,民警趕到後將其控制。何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被害人何某甲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鋼釘貫穿顱腦,致顱腦損傷死亡。

上述事實,有報警案件登記表、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屍體檢驗鑑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一審、二審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賈敬龍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其有自首情節的理由,經查,上訴人賈敬龍雖編輯短信稱作案後要投案自首,但並未發送,作案後也未撥打110報警電話。其駕駛轎車逃離現場時被群眾撞傷後抓獲,其訴稱系正在投案途中被抓獲的證據不足,對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上訴及辯護所提本案系因被害人領導的村委會違法強拆引發、被害人有過錯的理由,經查,被拆遷的房子屬賈敬龍的父親賈某甲所有,×××舊村改造拆遷協議書證實賈某甲同意該拆遷協議;×××社委員會提供的收據及情況說明證實該村已給賈某甲發放樓房兩套及拆遷安置費,賈某甲證言對此予以認可。另有×××舊村改造拆遷房屋估計結果報告證實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賈某甲家的二層房屋分別進行了評估。因此,對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賈敬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應予依法懲處。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審 判 長  張文明

代理審判員  曹永校

代理審判員  范 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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