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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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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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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個人自律、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統籌推進的原則,構建政府組織、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和督導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1. 規範與鼓勵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範,愛護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着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

  (三)語言文明,不大聲喧譁,不使用低俗語言,不爭吵謾罵;

  (四)妥善處置物品,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五)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電子視聽產品、音響器材,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注重禮儀,有序進出場地,服從現場管理;

  (七)在規定時間、區域擺攤設點,不隨意占道經營、店外售貨;

  (八)遇有突發事件,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處置措施;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衛生管理規範,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建築物、構築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設施整潔,不隨意塗寫、刻畫、粘貼、噴塗;

  (二)牌匾、櫥窗、條幅、電子屏標語及商業廣告等使用的文字語言規範準確;

  (三)維護公共場所整潔,不亂發廣告、傳單;

  (四)減少吸煙行為,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

  (五)養成愛護環境的行為習慣,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不亂倒生活垃圾、污水;

  (六)愛護公共場所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七)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文明如廁;

  (八)文明祭祀,不隨意在城區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不在殯葬、弔唁場所之外播放哀樂,播放哀樂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九)參與煙塵污染防治,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不露天焚燒落葉、垃圾等物質;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出行行為規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不得強占他人座位;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坐規則,有序排隊;

  (三)遵守乘車秩序,不得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劃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駛,愛護共享交通工具,規範有序停放;

  (五)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到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六)駕駛機動車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七)駕駛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非緊急情況不得占用應急車道;

  (八)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橫過機動車道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九)駕駛、乘坐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時,不向外拋撒物品;

  (十)不在車行道內進行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村民應當踐行村規民約,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村莊街道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二)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三)遵守道路安全規定,不在公路打場曬糧;

  (四)妥善處理秸稈,不露天焚燒秸稈和雜物;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鄰里友善、團結互助,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亂搭亂建,不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愛護共用設施設備,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車位;

  (三)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安裝空調和排煙設施,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四)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不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五)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持環境衛生,不干擾他人生活。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免疫、檢疫,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

  (二)傳播健康信息,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瀏覽不良信息;

  (三)誠信友好交流,不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欺詐他人;

  (四)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和理解醫護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二)依法、有序、文明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各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盡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二)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職工應當勤勉敬業、恪盡職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

  (三)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孝老愛親,爭創文明家庭,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敬長輩,履行贍養義務,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兄弟姐妹友善關愛,相互扶助;

  (四)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合理消費,不酗酒,不鋪張浪費;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四)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五)熱愛學習,崇尚科學,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鼓勵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撥打緊急救助電話,並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五條 倡導和鼓勵單位、個人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和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創建、文明行為及促進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對單位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鼓勵和支持單位職工、會員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道德領域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對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道德領域榮譽稱號獲得者予以優待。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組織指導制定市民公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窗口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社區、學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務規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等自律自治規範,動員公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做好本單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工作,並保障義務勸導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設計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交通、垃圾污水處理、公共廁所、停車泊位、無障礙設施等基礎設施,逐步完善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機場、車站、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文體場館、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等設施。

  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在設施醒目位置設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等提示牌。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車輛。

  第三十一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碼頭等應當規範設置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置醒目導向標誌,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站(港)引導管理,維護進出站(港)秩序。

  城鄉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線路行駛,在規定站點上下乘客,並加強乘客引導管理,維護正常乘車秩序。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用企業等,應當根據服務範圍和規模,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範設置服務窗口,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及時有序為服務對象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三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監管,規範旅行社、導遊、景點景區經營管理單位經營服務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旅遊經營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設置服務設施、遊覽導向、注意事項等醒目標識,加強巡查管理和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

  旅行社、導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不誤導、強制旅遊者消費。

  第三十四條 網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空間治理,淨化網絡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第三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並將其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加強師風學風建設,培養教師、學生的文明習慣,鼓勵和表彰文明行為,依法加強學校師生權益保護,維護學校教學秩序。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加強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群眾組織,開展鄉風評議,褒揚鄉村新風,制止不良行為,推進移風易俗。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不文明行為時,可以根據執法需要,依法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執法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邀請人大代表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視察、檢查,聽取有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報告。

  第三十九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發揮榜樣示範引導作用,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四十條 公民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向社會公布其行為事實、證據等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不文明行為舉報激勵措施,設立舉報、投訴平台,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獲得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準確報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的個人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納入所在單位的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文明創建考評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設備疏於管理、維護,致使該設施設備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妨礙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在城區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攜犬出戶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亂發廣告、傳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威脅、侮辱、推搡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和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扶助等救助行為,被救助人及其近親屬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實施不文明行為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被處罰人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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