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在職職工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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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在職職工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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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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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在職職工教育條例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在職職工教育(以下簡稱職工教育),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除國家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在職人員進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

第四條 職工教育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職工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職工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人事、科學技術、經濟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歸口管理職工教育。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職工教育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將職工教育工作納入領導目標責任制;

(二)制定職工教育計劃,安排職工參加培訓或者接受教育;

(三)制定與勞動、人事、工資制度相銜接的職工教育管理制度;

(四)明確職工教育管理機構,決定職工教育的形式;

(五)提供職工教育場地、必要的設備和圖書資料;

(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用於職工教育;

(七)鼓勵職工自學成才,表彰或者獎勵學習成績優秀並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

第八條 職工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接受教育,努力完成學習任務。

由用人單位提供條件,脫產或者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職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學成後回本單位服務的年限和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工會組織應當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實施職工教育,維護職工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條 中、高等院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職工教育的學歷教育任務。

職工學校和職工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職工教育工作作為主要任務,加強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一條 設立涉及學歷教育的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十二條 職工學校和職工教育培訓機構招生、收費和發放證書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從事職工教育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應當熱愛職工教育事業,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職工教育的專職教師享受與普通學校教師或者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同的待遇。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對在職工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三)、(五)、(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權限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直至停辦,並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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