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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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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冀政〔2007〕99號
2007年9月23日於石家莊市
發布機關: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冀政〔2007〕9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不斷完善我省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現就我省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堅持社會公平的原則,對不同層面群體的醫療保障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堅持以個人(家庭)自願繳費為主的原則,政府對困難居民和部分特殊群體適當補助;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做好與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相銜接。

(二)目標任務。從2007年10月起,確定石家莊、唐山、秦皇島3個試點城市先期啟動,2008年擴大試點城市,2009年底啟動城市要達到90%以上,爭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蓋全省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統籌地區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

二、參保範圍、統籌層次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範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年隨農村父母在城鎮上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也可自願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政策另行規定。

(四)統籌層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是以市、縣(市)為統籌單位;設區的市原則上在市區範圍內進行統籌;最低統籌層次為縣級。

(五)籌資水平。各統籌地區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並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地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經研究測算,我省城鎮居民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設區的市市區統籌不應低於每年每人200元,縣(市)統籌不應低於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籌資水平不應低於每年每人70元。隨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的變化,統籌地區可以適時調整籌資水平和財政補助辦法。

三、參保繳費和補助辦法

(六)參保繳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七)補助辦法。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於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省財政對先期啟動的石家莊、唐山、秦皇島3個試點城市按人均15元給予補助;統籌地區按國家規定和自身財力情況,自行確定補助標準。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分別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中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分別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以後擴大的試點城市省級補助標準另行確定。 統籌地區也應根據財政能力,增加對上述困難居民的繳費補助。省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省財政部門商省勞動保障、民政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八)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啟動初期,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用藥範圍和服務設施標準,適當增加少年兒童的基本藥品,參保居民的醫療費用可以控制在規定支付範圍內50%-70%的報銷水平;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醫療待遇支付期。一般參保人員年度繳費後,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中小學校、托幼園所可根據少年兒童的入學和畢業時間確定繳費時間,繳費方式由各統籌地區自主確定。城鎮參保居民按整年度繳費參保,在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內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根據本地學生兒童的統籌繳費水平,結合學生兒童健康狀況、群體性強等特點,單獨制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特別是參保學生兒童中患白血病、惡性腫瘤等嚴重疾病的,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最高限額可適當提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對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藥費,可以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對參保居民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藥費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政府確定。

四、管理與服務

(九)組織與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與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一項涉及人群複雜,管理難度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現有的城市勞動保障社區服務站作用,使用再就業公益性崗位指標或出資聘用、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管理和服務隊伍。要按照與工作成效掛鉤的原則,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以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展開。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創建和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範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議,規範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基金管理與監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公開審計結果。統籌地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各級財政用於補助困難居民參保的資金,應按規定通過醫療救助基金渠道及時撥付到位,資助困難居民參保的資金,不得擠占其他醫療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項醫療保障制度、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着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要完善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隸屬關係,制定可行措施,在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範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的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範和出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 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實施藥品銷售人員備案管理、查詢制度和責任業務員制度,購進藥品要上網核查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藥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誠信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完善醫療機構藥械質量監管辦法,落實藥械購銷發票和清單管理措施。

五、組織領導與工作要求

(十二)建立河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試點工作,審核試點城市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各統籌地區要建立本地的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穩步推進。 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由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聯席會議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十三)各部門要按照省的統一部署,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經辦業務;財政部門要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衛生部門要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基礎醫療服務;教育部門要組織協調城鎮在校學生、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民政和殘聯部門要做好特困人群的統計數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社會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協調基層社區管理機構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支持和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參保居民的登記和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和提供相關基礎數據;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四)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力度。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直接關係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基層社區組織的作用,開展廣泛而持久地宣傳;設立諮詢服務窗口,製作各種便攜、簡易的宣傳畫、宣傳手冊、傳單等,分發到每個居民家庭,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實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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