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效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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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效能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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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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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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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效能的決定
(2018年10月1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有關要求,着力解決全省行政審批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效能,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決定。

  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以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公民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影響企業、公民辦事創業的痛點堵點,推動審批服務理念、制度、作風全方位深層次變革,着力打造「寬進、快辦、嚴管、便民、公開」的審批模式,構建更加系統完善、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審批制度體系,推動政府管理創新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最大限度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縮減行政審批時間,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企業公民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二、推進行政審批集中辦理。省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專門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建省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行政審批事項進駐大廳統一辦理;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以下統稱市縣)行政審批局的職能、審批範圍和權限做出統一規範,指導市縣行政審批局開展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審批職能調整劃轉等工作,2019年完成審批職能、審批權限、審批人員全部向行政審批局劃轉。

  市縣行政審批局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公民再加蓋本部門印章,省級有關部門不得要求企業、公民再提供所在市縣其業務對口部門的行政審批和許可手續。

  根據行政相對人到場次數、網上辦理情況以及涉及多部門辦理的各個環節,各個層級分別編制「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審批服務事項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向社會公開。

  三、加強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審批要件、審批流程、審查標準和審批時限等進行規範和細化,壓減自由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實行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統一推行審批服務窗口公開辦事全流程、公開服務承諾、公開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公開辦事結果的「四公開」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不動產登記、市場准入、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運輸車輛監管等辦理量大、企業關注的重點領域重點審批事項,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要求,逐項編制標準化工作規程和辦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請。

  消除審批中的模糊條款,屬於兜底性質的「其他材料」「有關材料」等,應逐一加以明確,不能明確且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上一個審批環節已收取的申報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四、推行審批事項「一網通辦」。河北政務服務網絡平台應當整合部門信息系統統一接入,明確各部門信息共享的種類、標準、範圍、流程,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審批服務信息的互聯互通與交換共享,並依法依規向社會開放。除特殊保密要求外,各業務部門不得再單獨建設審批服務業務平台系統。

  省級審批服務系統應當向各級政務服務機構開放端口、權限和共享數據,打通數據查詢互認通道,實現對企業、公民身份核驗、納稅證明、不動產登記、學位學歷證明、資格資質、社會保險等數據查詢;開展網上統一實名身份認證,讓企業、公民網上辦事一次認證,全省漫遊。

  優化簡化網上審批流程,開展在線填報、在線提交和在線審查,避免重複提交材料和循環證明;建立網上聯合辦理機制,對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實行一口受理、網上運轉、並行辦理、限時辦結、統一反饋,實現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跨地域遠程辦理、跨層級審批聯動、跨部門業務協同;深度開發各類便民應用,推動更多審批服務事項通過互聯網移動端辦理;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或涉密外,2022年底前,省、市、縣各級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全部納入在線平台辦理,全面實現「一網通辦」。

  已在實體大廳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企業、公民補填網上流程;網上辦理的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五、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在投資項目建設領域實行聯合勘驗、聯合審圖、聯合測繪、聯合驗收。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多評合一」、並聯審批。實施可研報告、節能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三書合一」。

  實施規劃、人防、消防施工圖「多審合一」,建築工程「竣工測驗合一」。

  擴大企業投資承諾制試點範圍,推行容缺後補、綠色通道、數字化審圖等便利化措施。對於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要體現優先辦理原則。

  建立網上預審機制,及時推送預審結果。

  六、依法減少前置和後置審批事項。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核准機關能通過徵求部門意見解決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對確需保留的前置審批事項,應當制定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落實「照後減證」改革要求,對於後置審批事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減少審批環節和不必要的條件,壓縮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七、實施區域評估和投資項目全程代辦。對各類開發園區開展環境影響、土地勘測、水土保持、文物保護等區域評估評審,評估結果開發區內項目全部共享使用,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企業共享,降低企業成本。

  推行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全程代辦制度,由各地公布代辦事項目錄,組建專業化代辦隊伍,為企業提供無償代辦服務。

  八、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清理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對無法定依據的服務事項一律取消,對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證明材料,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依法保留的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要明確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並對外公開。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和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

  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政府部門不得強制指定或變相指定。

  在審批過程中,政府部門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應當依法採用招標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

  強化中介服務監管,加大對中介機構失信行為的曝光、通報力度;建立中介組織誠信檔案,完善和強化中介服務的信用監管機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黑名單制度,健全聯合懲戒措施,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退出機制。

  九、清理和精簡證明事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清理各種「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能通過現有證照來證明的一律取消,能採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過網絡核驗的一律取消,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證明一律取消。清理過程中需要修改法規的,及時提出修改建議,按照法定程序提請修改。

  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公布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嚴格實行清單式管理。對保留的證明,要加強互認共享,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舉證。

  十、完善下放和劃轉審批事項銜接機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做好下放審批事項的承接指導和業務培訓工作,防止簡單下放、一放了之,保證下放審批事項能夠接得住、接得好。

  各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劃轉審批事項的業務銜接和指導,建立健全工作會商、聯合核驗、業務協同和信息互通的審管銜接機制。建立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制度,保障審批結果能夠及時傳遞到相關監管部門,監管信息及時反饋到行政審批部門,實現「審監分離」模式下的審批與監管無縫銜接。

  十一、規範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辦理。整合非緊急類熱線,以設區的市為單位,建設統一的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除因專業性強、集成度高、諮詢服務量大確需保留的熱線外,其他熱線力爭做到「一號響應」企業、公民訴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接收、及時分流、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評價反饋、行政問責的諮詢投訴舉報運行機制。將企業、公民投訴舉報的受理辦理情況在網上公布。

  十二、健全審批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網上審批平台、實體辦事大廳等,通過電子監察、統計抽樣調查、第三方評估、公民現場和在線評價等方式,建立行政審批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行政審批效能考核評價和社會性評價情況作為各級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考核評價標準及結果向社會公布,考核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十三、發揮各級人大監督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時,應當將政府行政審批效能主要目標及完成情況作為重要報告內容之一。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行政審批效能工作評議,在代表評議基礎上,對本級政府審批效能進行滿意度測評。代表評議、常委會滿意度測評結果轉本級人民政府。

  十四、本決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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