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廊坊等四個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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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廊坊等四個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決定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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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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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確定廊坊等四個設區的市行使地方

立法權的決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

廊坊市、保定市、邢臺市、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依法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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