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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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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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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節約能源法》辦法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利用、節能管理和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約與發展相互促進,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逐級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並進行年度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指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並將其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能綜合協調,組織擬定並協調實施節能綜合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節能監察、考核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能源等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能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制定相關領域節能規劃及政策措施,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統計、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通過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節能宣傳周、節能社區、節能家庭、志願者服務等形式,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倡導並推行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對浪費能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的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接受舉報後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本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指導、監督生產單位逐步淘汰落後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和主要用能設備能源效率地方標準。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節能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效指標進行對比分析,通過管理和技術等措施,達到更高能效水平。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節能工作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下同)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設計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三千噸標準煤(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以上,或者年電力消費量五百萬千瓦時以上,或者年石油消費量一千噸以上,或者年天然氣消費量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一千噸以上不滿三千噸標準煤,或者年電力消費量二百萬千瓦時以上不滿五百萬千瓦時,或者年石油消費量五百噸以上不滿一千噸,或者年天然氣消費量五十萬立方米以上不滿一百萬立方米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前款規定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社會節能評估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機構對節能評估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並對節能登記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其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報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時,同時報送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或者項目節能登記表。

  節能審查部門收到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後,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節能審查部門應當在收到節能評估報告書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或者收到節能評估報告表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在收到節能登記表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節能評估文件委託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用能產品、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三)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行業或者地方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節能規定的。

  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和監測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情況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快節能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節能公共服務平台,公布節能政策法規、節能標準和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發布節能新產品、節能新技術信息,促進節能信息資源共享,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節能諮詢專家庫,為制定節能政策提供智力支持,為實施節能工程和項目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促進各類節能服務機構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從事節能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收益。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控制新增能耗,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費:

  (一)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

  (二)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三)加強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實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

  (四)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能源計量器具,保證能源計量數據的準確和可追溯;

  (五)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和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

  (六)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及其他用戶無償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市場價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和跟蹤指導。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具體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徵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劃,建立嚴格的節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同時抄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能源審計報告,同時抄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審計報告進行審核。能源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閱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

  (四)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五)審查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六)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確定能源管理人員,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企業節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工業行業能源消耗標準,加快推進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煤炭、電力、石油石化等主要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技術改造,推廣應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淘汰落後產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引導用戶改進用電方式,推廣應用高效節能技術,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併網技術標準,加強電網建設,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優先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規定,推廣應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利用技術,實施太陽能、風能屋頂工程。

  鼓勵單位、個人對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使用節能門窗、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產品,提高保溫隔熱和通風採光性能,降低採暖、製冷、照明、動力等設備的能耗;因地制宜實施屋頂綠化。

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控制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用電能耗。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優先使用節電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軌道交通,推廣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統,科學規劃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布局,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節能環保和新能源動力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嚴格准入制度;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引導運輸企業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加快現有交通車船、裝卸設備、收費系統、隧道照明節能改造、升級。

  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措施,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生產過程中運量、運力、施工作業等多種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生產計劃,提高交通用能設備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督促本級公共機構按照規定開展能源審計。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採購目錄。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時,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目錄中的節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制定節電、節油等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利用電視電話會議、無紙化辦公等現代化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指導,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設備和漁船,推廣農業生產以及農產品加工、儲藏和運輸等環節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應用。鼓勵發展農村戶用沼氣,優先發展集中供氣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推廣使用生活節能設備,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鄉居民生活節能,提倡節約型的用能消費方式,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能家電、照明產品、交通運輸工具,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作為扶持的重點領域,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個人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節能新技術、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勵和支持開展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省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監督,提高節能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政府優先採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一)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節能環保交通運輸工具;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推廣、使用鋰電池等高效能源轉換、存儲技術和產品;

  (四)採用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五)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資源;

  (六)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築材料、技術和產品;

  (七)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能源化綜合利用;

  (八)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九)國家和本省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四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範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

第四十二條 實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價格;完善電力峰谷分時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施差別電價政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推廣和節能產品開發等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對節約能源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從節約能源價值中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勵,企業單位用於本單位的節能獎勵資金可以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提供虛假信息,致使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嚴重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審查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審查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已經建成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審批或者核准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五)對違法用能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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